食品伙伴網訊 5月7日,韓國農林畜產食品部發布了第2019-189號公告,擬修改《農水產品的原產地標示相關法律實施規則》的部分內容,其主要內容如下: 1.將加工食品原料的原產地標示字體大小統一為10磅加粗標示。 2.修改通訊銷售時原產地的單獨標示方法和提供銷售時的標示方法:允許在電商法的單獨標示窗口上標示原產地,提供銷售時,若包裝材質上不方便進行原產地標示,可以在發票上標示。 3.修改經營場所和集體供餐場所的原產地標示方法:對于烹飪原料中牛肉加工品允許不標示肉的種類,并且若通過交易明細等可以確認原產地時,保管場所和烹飪中的食材可以不標示原產地。 4.明確規定產品種類名稱、飲食名稱的標示:通過部位名稱難以確認產品種類時和用多種原產地的產品烹飪各種飲食時需明確標示菜名。 5.跨國家畜(牛、豬、雞等)原產地改變時刪除標示家畜原生產國的規定。 以上意見征集時間至2019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