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訴羅建平、盧稱英食品、藥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銷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內容及媒體、版面、字體需經法院審核后通過之日起60日內刊登;刊登費用由被告負擔。據了解,該案是北京首例檢察機關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四分檢起訴稱,2016年9月至案發時,羅建平、盧稱英通過開設四家淘寶網店銷售含有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雙氯芬酸鈉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苦瓜清脂系列等保健品,銷量達6000余份,買家遍布北京、天津等多地。
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檢察院認為,羅建平、盧稱英在淘寶網銷售的苦瓜清脂系列、經典秀身系列減肥保健品及神農風骨草保健品中含有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雙氯芬酸鈉等有毒有害物質,長期或過量服用將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銷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以公布包括所銷售的保健品的名稱、銷售時間、淘寶網店名及產品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的成分及危害性等事實的方式向消費者提示產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險。
立案后,北京市四中院向社會公告了本案受理情況,并采用“3名審判員+4名陪審員”7人合議庭進行審理。今日上午,檢察員和被告盧稱英到達法院聽候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建平、盧稱英的行為具有違法性,現已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費者權益的損害事實,且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羅建平、盧稱英的行為符合產品責任侵權構成要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羅建平、盧稱英雖已接受刑事處罰,刑事責任的承擔不影響法院認定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對于羅建平、盧稱英侵害消費者權益并已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的措施,對將要發生的侵權行為予以預防,從而滿足對公共利益的最大保護。
從權利救濟與過錯擔責并重的角度出發,羅建平、盧稱英不僅應認真吸取教訓,更應對其造成社會公眾消費環境精神利益的損害,通過向社會公開表達悔過與歉意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結合案件的審理情況,北京四中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后,公益訴訟起訴人、被告均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