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營造放心消費環境,拒絕侵犯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我們一直在行動。
為增強廣大消費者消費意識,江西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2年第一批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重點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打擊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食用植物油摻雜摻假、宣稱“減肥”“壯陽”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質量違法、加油站計量作弊、“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醫療美容領域虛假宣傳、制售翻新“黑氣瓶”、劣質燃氣具、超期未檢電梯等十類違法行為,查辦一批讓人民群眾廣泛稱道、對違法分子有力震懾的“鐵案”,營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不斷提升營商環境水平,全力打造江西市場監管執法為民“鐵拳”品牌?,F將第一批十個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萍鄉市上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栗縣和成天下食品商行對普通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案
2022年3月份,萍鄉市上栗縣市場監管局對上栗縣和成天下食品商行對普通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行為,作出沒收檳榔100包、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4日,執法人員日常監督檢查時,在該店貨架上發現5包和成天下食用檳榔,倉庫有95包。包裝袋上印有相關文字廣告,宣稱具有快速提神,消食開胃等作用。食用檳榔作為一種普通食品,當事人聲稱具有保健功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規定,萍鄉市上栗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用檳榔是一種普通食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不得對普通食品宣傳療效和保健功效。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普通食品非法宣傳疾病治療或者保健功效、保健食品夸大保健功效等虛假宣傳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余市第四中學校園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2年3月份,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新余市第四中學校園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果味型汽水3瓶、白象牌韓式火雞拌面1盒、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17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新余市第四中學校園超市進行檢查。該店正在營業,在該超市貨架上發現果味型汽水3瓶、白象牌韓式火雞拌面1盒等2種食品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立案。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會關注焦點,尤其是校園食品安全,關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本案對校園食品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希望校園食品經營者嚴禁采購、貯存和銷售過期食品和包裝或標簽標識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誘導形式或內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市場監管部門將從嚴從重從快打擊整治此類違法行為,讓未成年人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余市岳洲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油脂酸敗食品案
2022年1月份,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新余市岳洲油脂公司生產經營油脂酸敗食品的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的山茶油并召回不合格產品、罰款38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新余市岳洲油脂有限公司2021年03月22日共生產該批次山茶油生12盒(500ml×2/盒),銷售價58元/盒,經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院檢驗,顯示“過氧化值”項目超標,屬于油脂酸敗,不符合GB/T 11765-2018《油茶籽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檢驗報告提出了異議, 于2021年10月27日提交復檢申請。經復檢,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較輕,具有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油脂酸敗是由于油脂中含有雜質或者在不適宜條件下久藏而發生的一系列化學反應和感官性狀惡化。食用酸敗的油脂會危害人體健康,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應或食物中毒。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食用油摻雜摻假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撫州市南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南豐縣阿輝榨油坊生產銷售不合格山茶油案
2022年1月份,撫州市南豐縣市場監管局對南豐縣阿輝榨油坊生產銷售不合格山茶油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765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9月25日,南豐縣市場監管局委托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南豐縣阿輝榨油坊所銷售的“山茶油”進行了抽檢,經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判定該山茶油中過氧化值含量為0.43g/100g,不符合GB 2760-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植物油》的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1年4月6日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加工了10斤該批次山茶油進行銷售,該山茶油的加工成本為每斤65元,銷售價為90元/斤,至現場檢查之日已銷售8.5斤,剩余1.5斤被執法機關扣押,當事人銷售金額共76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之第(七)項的規定。南豐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通過本案,建議消費者從正規渠道購買質檢合格的品牌食用油。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生產銷售食用油的監管和抽檢力度,嚴厲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食用油的違法行為,不斷筑牢食品安全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