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日前對北京西貝部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貝公司)、北京西貝部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豐臺區科豐橋店(以下簡稱西貝科豐橋店)與劉××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判決指出,劉××一天之內在同一門店購買30盒月餅,隨后以標識錯誤,涉案食品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由提起多起訴訟,要求10倍賠償,可見其對涉案食品標簽、標識十分關注,故本案涉案食品標識瑕疵,不會對劉××造成誤導,不應適用《食品安全法》中關于十倍賠償的規定。 由于北京市高院判決撤銷了此前一審、二審支持10倍賠償的判決,而近年來食品標簽、標識引發的投訴舉報和訴訟數量不斷增多,對相關法律的理解適用又在執法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分歧,因此本案判決書發布后在食品行業和法律業界引發諸多關注。 案件發生在2017年9月15日,劉××在西貝科豐橋店花2680元購買了10盒“有機禮盒六粒裝”月餅,隨后以涉案食品外包裝標簽就添加劑色素胭脂樹橙事項存在標注不一致等事項提起訴訟。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食品在包裝正面醒目位置標示無色素,但包裝背面標注的配料表中顯示含有添加劑色素胭脂樹橙,且未標明具體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西貝公司、西貝科豐橋店作為食品銷售者,應對其出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負有相應審查義務。涉案食品外包裝標簽標注不一致、未標注具體含量等事項,通過外觀即可判斷,兩被告對此情況應當明知,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西貝公司、西貝科豐橋店退還劉××貨款2680元,并賠償其2.68萬元。 西貝公司、西貝科豐橋店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2018年6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西貝公司、西貝科豐橋店向北京市高院申請再審。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院作出民事裁決書,提審此案。 7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民再 168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載明,法院再審查明,劉××曾就涉案食品以西貝公司、西貝科豐橋店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由提起訴訟,要求三倍賠償,未獲法院支持。 判決指出,本案中,胭脂樹橙作為一種天然色素,允許在食品中添加,西貝公司、西貝科豐橋店向法院提交的檢測報告已經證明涉案食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故不能認為涉案食品屬于《食品安全法》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劉××一天之內在同一家門店購買30盒涉案食品,此后以標識錯誤,涉案食品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由提起多起訴訟,可見其對涉案食品標簽、標識十分關注,故本案涉案食品標識瑕疵,不會對劉××造成誤導,不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中關于十倍賠償的規定。 最終,北京市高院判決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西貝公司、西貝科豐橋店退還劉××貨款2680元,劉××將西貝雜糧月餅(“有機禮盒六粒裝”)10 盒退還;駁回劉××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并未出現職業打假人字樣,但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對職業打假人立場的轉變。”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說。他表示,本案一審、二審法院都把劉××等同于普通消費者,認為其會被錯誤的標簽誤導,故支持十倍賠償;但再審法院認為,從劉××的行為表現來看,其在熟悉標簽的前提下故意多次購買食品,不會被誤導,故不支持十倍賠償。 這起案件還涉及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如何理解的問題。丁金坤認為,關鍵是標簽是否會誤導消費者。他指出,不少職業索償人關注的重點就是標簽不規范等行為,對標簽非常熟悉,因此不會被誤導,故再審的認定更符合常理,切合實際。“當然,此類案情的前提是要有證據證明多次購買、熟悉標簽,認定職業索償人身份。”丁金坤說。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場監管局劉慎銳認為,這一案件的再審結果對于市場監管部門也有借鑒意義,主要是在處理消費者特別是職業舉報人投訴舉報時,要考量標簽是否會對消費者的購買產生誤導,從而作出正確判斷,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盡管法院最終判決西貝公司、西貝科豐橋店無須給予劉××10倍賠償,但這一案件的起因仍值得食品生產銷售企業關注。丁金坤表示,食品安全無小事,企業應加強自律與合規檢查,避免在標簽、標識方面犯“低級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