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時刻常德7月26日訊 今年來,常德市監管執法部門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堅持嚴字當頭,深挖細查,嚴懲重處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截至6月30日,全市共查辦食品藥品違法一般程序案件706件,涉案貨值75萬多元,罰沒款金額790余萬元。取締無證生產經營12家,吊銷許可證2張,責令停產停業5家,處罰到人9人。全市移送涉刑案件和線索12件,抓捕犯罪嫌疑人28人,起訴9人,法院作出有罪判決15人。7月26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9起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一、賀某興等人生產銷售假酒案 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賀某等人無證無照長期制作假冒偽劣德山、武陵系列酒及外地高檔名優酒。接報后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德山、武陵兩家酒廠打假人員和公安干警一起跟蹤、蹲守、摸排,發現賀某伙同他人形成了一條假酒產銷利益鏈,再順藤摸瓜先后掌握了桃源縣陬市鎮黃溪港村某農戶家為制作假酒的窩點,武陵區河袱鎮某農戶家為存放包裝等物品的窩點,鼎城區橋南某名煙名酒商行為其銷售假冒酒的商店。2018年2月1日,執法人員和公安干警分四個小組開展收網行動,抓捕主要制假售假嫌疑人4人,端掉制假窩點2個,存放假酒、假包裝的倉庫3個,出售假酒的商店2個,現場扣押假冒五糧液、茅臺、國窖1573等知名品牌及常德本地酒1600余瓶,各種回收瓶及各種假冒商標標簽、包裝物若干,涉案貨值金額達100余萬元。2019年1月24日,此案被告人賀某興、楊某國、賀某英、陳某枝四人被依法判處1年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共24萬元。 二、康某吉生產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醬板鴨案 2019年4月22日,鼎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鼎城區某鴨霸王店制售的醬板鴨制品進行監督抽檢后發現亞硝酸鹽成分嚴重超標,并在該店加工現場發現“亞硝酸鈉”等化工原料,隨即將該案移送鼎城區公安局,鼎城區公安局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偵查。經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康某吉為節省成本及增強食品的防腐效果,將工業亞硝酸鈉添加到醬板鴨制品中對外銷售,嚴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鼎城區公安局依法將犯罪嫌疑人康某吉移送起訴。 三、何某興等人生產經營水產品中非法添加孔雀石綠系列案 2017年5-8月,市市場監管局、鼎城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打掉了一個涉及湖南、湖北、廣東、廣西四省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團伙。查獲非法添加有孔雀石綠物質的牛尾魚500余公斤,抓捕犯罪嫌疑人8人。2019年1月21日鼎城區人民法院對候某眾、張某新、劉某山、何某興犯生產或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該案系全國首例從銷售環節查到養殖環節、并被法院作有罪判決的在水產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經典案例,法律震懾極大,社會反響強烈。 四、郭某春等人生產銷售病死、死因不明豬肉案 2017年1月4日,津市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成功打掉了一個專門從事病死豬肉非法生產、屠宰、運輸、加工、銷售的犯罪團伙,搗毀地下窩點9處,現場扣押死豬肉制品33噸,涉嫌運輸車輛11臺,收繳屠宰及腌制、熏烤等作案工具253件,涉案價值3000多萬元。該案34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訴,移交外地公安機關處理4人,轉行政處罰3人。2018年12月4日、5日,被告郭某春、金某蘭、郭某林等15人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處3年至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共103.8萬元。 五、毛某勇生產、銷售添加罌粟殼的食品案 2018年6月13日,根據鼎城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線索,鼎城區公安局對常德市鼎城區毛獻勇牛肉粉館“米粉澆頭”中添加罌粟粉一案立案偵查。經查,犯罪嫌疑人毛某勇為提升“米粉澆頭”口感吸引食客,要犯罪嫌疑人黃某購買罌粟殼,再將罌粟殼和其他作料混合研磨成粉末,然后加入到“米粉澆頭”中供食客食用,經檢測,該粉館經營的“高湯”及“澆頭”中含有可卡因、嗎啡、罌粟堿等違禁品,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鼎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犯罪嫌疑人毛某勇、黃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責令其通過媒體向公眾道歉。2019年4月9日,鼎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給予毛某勇、黃某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六、張某宏生產、銷售含有“敵敵畏”的臘魚案 2018年10月10日,澧縣市場監管局在對澧州八百里洞庭水產批發市場一門店銷售的臘魚進行抽檢時,發現該批臘魚中含有“敵敵畏”成份,隨即扣押有毒臘魚383.5公斤,并將該案移送澧縣公安局,澧縣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進行偵查。經偵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張某宏在晾曬腌制臘魚時,為防止蚊蟲叮咬,將用“敵敵畏”調制的藥水噴灑在晾曬過道和腌制臘魚上。2019年5月,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經澧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犯罪嫌疑人張某宏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七、楊某忠用非食用物質甲醛浸泡清洗牛腸案 2018年11月19日,石門縣市場監管局在對石門縣楚江市場一攤位銷售的牛腸及泡洗牛腸的液體進行抽檢時發現含甲醛成份,隨即對該攤位20余斤有毒牛腸予以扣押,并將案件移送石門縣公安局,石門縣公安局于當日立案偵查。經偵查查明:為增強防腐效果,犯罪嫌疑人楊某忠自化工商店購買一瓶甲醛溶液,并在泡制27斤牛腸的自來水中添加了兩瓶蓋甲醛溶液后對外銷售,嚴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2019年5月,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石門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犯罪嫌疑人楊某忠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八、鄧某全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豆芽案 2018年7月17日,臨澧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成功端了一個生產經營有毒有害豆芽的窩點。執法人員在鄧某全生產經營綠豆芽的場所內發現有標示為“‘紅m方'SODIUM HYDROSULPHITE 88%MIN,N.W.25KGS”等文字和圖像的白色粉末一袋,在一水缸內發現有使用完畢的塑料針劑20支以及生產經營綠豆芽的其它設施設備,并現場對生產經營的綠豆芽和綠豆芽(前期),生產綠豆芽使用的無名水、綠豆芽漂洗水、綠豆芽噴淋水進行了抽樣檢測,經第三方法定檢測機構檢驗,鄧某全生產銷售的綠豆芽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無名水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綠豆芽漂洗水、綠豆芽噴淋水含有亞硫酸鹽。經專案組聯合調查,犯罪嫌疑人鄧某全、朱某香夫妻在家中生產豆芽的過程中,為使綠豆芽無根、亮白、防腐、易銷售,從湖北購買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納成分的“營養液”和含有亞硝酸鹽成分的“保鮮粉”添加進去,之后將豆芽銷售出去,在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間共計銷售有毒有害的豆芽3萬余斤。2019年6月,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臨澧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犯罪嫌疑人鄧某全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朱某香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并禁止2人在六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九、張某遠等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條案 2018年5月24日,鼎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早餐店制售的油條、鮮肉包以及原材料小麥粉進行監督抽樣,并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檢驗。經檢驗,發現鼎城區張某遠開辦的安心包點坊制售的油條鋁殘留量為737㎎/㎏(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為鋁的殘留量為≤100㎎/㎏),檢測結論不合格。為了進一步查清事實,鼎城區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使用的面粉等原材料、食品添加均劑進行了抽樣檢測,未檢出鋁殘留物質,排除了食品添加劑帶入因素。 2018年6月29日,鼎城區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此案移送至鼎城區公安局。經公安機關偵查,鼎城區安心包點坊老板張某遠在常德市鼎城區玉霞街道鼎城社區車站路53號“互惠食用化工”店以給小孩治腳氣為由,花2元錢購買了半斤明礬。之后按每斤面粉添加0.2g—0.3g明礬到面粉中攪拌均勻后炸油條售賣。 2019年3月7日,鼎城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張某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鼎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3月20日,鼎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某遠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9年7月22日,鼎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張某遠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 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2.張某遠、劉某自本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