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流傳的“吃菌協議”
每年,云南幾乎都有人吃野生菌中毒。但是,野生菌實在太美味了, 這幾天,朋友圈里流傳了一張免除后顧之憂的“吃野生菌協議”:本著自愿參與的原則,在王××家組隊吃野生菌,如發生中毒事件與王××家無關。本協議簽字生效,即起法律效應。
這份協議的文末分別有7人簽字,有6個還按了手印,落款是7月16日。記者問了幾位轉發的微信朋友,都不知道原出處。那么,簽了這樣的協議,如果真發生中毒事件,協議能讓上述吃野生菌者都高枕無憂嗎?云南省律協刑委會主任、昆明市律協副會長、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表示, 這種以約定形式來免除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做法在法理上一般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行的。
李春光分析,假定這些人是去某一家吃,請客的人對食品質量肯定是有義務的,如果因為食品質量問題引發人身損害,肯定是要賠償的。即便大家一起湊份子,一起去買,買和賣的人也都有責任,買和賣的人都對食品質量有義務,要保障安全。此外,如果大家一起去采摘的蘑菇,如果能甄別出來毒蘑菇是誰采摘的,也要負擔責任。根據不同情形, 不管是約著一起采摘,一起吃等都存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的認定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強調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有損害結果,一般而言就要承擔責任;反之,沒有過錯,即使有權益受損的也不應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