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曹縣青年韓某,在明知青島一家超市銷售的進口紅葡萄酒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分兩次從超市購買了2萬余元的紅葡萄酒,并全程同步攝像。之后,韓某憑購物憑據及錄像視頻,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十倍貨款的索賠。
因訴訟請求未獲一審法院支持,韓某上訴至青島市中級法院。最終,青島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銷售紅酒的超市向韓某支付十倍賠償金。青島市中級法院的這份民事判決書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網上也獲得大量網友的點贊。
知假買假,訴請十倍賠償
韓某是一名“90后”職業打假人,他對商家的賣假行為非常痛恨,一旦發現有商家賣假,他都會積極打假。很長一段時間,他發現商家銷售的進口紅葡萄酒中,很多包裝貼簽不符合國家標準。他曾在廣東省珠海市就此賣假行為打假50多次,涉案價值400余萬元,雖然敗多勝少,但他并沒有放棄。
2018年7月1日,韓某到青島市出差。在李滄區多美好批發超市購物時,他發現該超市銷售的進口紅葡萄酒貼簽不符合國家標準。他隨即購買了6瓶SALVALAI紅酒,通過刷卡方式向多美好超市支付酒款共計10080元,多美好超市給韓某開具了增值稅發票。這6瓶酒,是銷售員從擺放酒的展示柜中取出交給韓某的。
在此次購物中,韓某將自己從進入超市、購買進口紅酒、超市銷售員取貨、自己結賬付款、超市收款員向自己開具發票、自己攜購買的紅酒走出超市,到上車查驗的過程,進行了全程錄像。
4天后,韓某又一次來到這家超市,花了上次同樣的錢購買了同品牌同數量的紅葡萄酒。這次購買的6瓶酒,是超市整箱出售。韓某對這次購買的過程也進行了全程錄像。
兩次購物后,韓某持取得的證據,將多美好超市訴至青島市李滄區法院。
韓某訴稱:本人于2018年7月1日和5日在多美好超市先后購買了6支SALVALAI干紅和一箱SALVALAI紅酒。兩次共計12支,支付人民幣20160元,多美好超市給本人開具了發票。本人購買上述紅酒后,發現該紅酒瓶身未粘貼中文標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7條之規定,該紅酒屬于禁止進口的產品。多美好超市明知該紅酒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向本人出售,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多美好超市返還本人個人消費的購貨款20160元,并判令多美好超市向本人支付該購貨款十倍賠償金201600元。
多美好超市認為,韓某在短短的5天內,分2次購買了12瓶紅葡萄酒,且每次都對購買的全程進行錄像,購買后又立即向法院提起十倍貨款的索賠,顯然不是為自己正常消費購買紅葡萄酒,而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對韓某的這種行為,多美好超市的經營者憤怒不已,當庭指責韓某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應駁回韓某的訴訟請求。
多美好超市的經營者還向法庭提交了4份生效判決。在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中,查明韓某在該院同時起訴了多個不同的超市,且均是以所購產品沒有中文標簽為由要求超市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韓某在多個案件中提交的證據形式也基本一致。據統計,該批案件數量在50宗以上,涉案標的達400萬元以上。廣東省珠海市的兩級法院的4份判決均駁回韓某主張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一審:不支持十倍賠償
李滄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在于,韓某是否屬于消費者。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是相對于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
此案中,韓某當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紅酒,可以證明韓某未飲用。而韓某之前也曾數次購買之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認定韓某在多美好超市處購買涉案紅酒目的是為了營利,故韓某不屬于消費者。
法院認為韓某是明知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而購買的。因此,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的違法行為也不會對韓某造成誤導從而誘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進行交易。本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但書所規定的情形,韓某訴請支付該購貨款十倍賠償金201600元,不予支持。
二審:十倍賠償于法有據
韓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青島市中級法院。
考慮到本案12瓶紅酒價款共計20160元,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為201600元,對多美好超市這一個體經營商戶來說不是一個小數目,二審期間,青島市中級法院盡力調解,力促韓某降低索賠數額,韓某最終同意降低到退一賠四,但是多美好超市遲遲不予回應,調解未果。
青島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每一瓶進口葡萄酒上都應當貼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體現,沒有中文標簽,禁止進口。本案12瓶紅酒均沒有中文標簽,表明:其一,來路不正;其二,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為不安全食品。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應予肯定。
關于本案紅酒是不是僅僅因為沒有粘貼標簽就應當被判定為不安全食品的問題,青島市中級法院指出,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不能通關的,超市所提交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能證明本案紅酒就在該批次內,因而本案紅酒來路不正。法律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不能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個三六九等。
2019年3月6日,青島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多美好超市返還韓某貨款20160元,韓某將其在多美好超市處購買的12瓶SALVALAI紅酒返還多美好超市,判決多美好超市向韓某支付賠償金201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