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在洞頭某食雜店購買了一箱飲料,其外孫喝了一瓶過了半小時就出現嘔吐、腹瀉現象,隨即送到醫院就醫后,醫生判斷系食物中毒,累計花費醫藥費600多元。
王先生仔細查看其外孫喝過的飲料,發現飲料包裝罐有裂縫和銹跡且有明顯異味,要求該食雜店賠償損失。食雜店和批發商認為消費者買到有問題的食品,除賠償損失外,最多按照有問題食品價款10倍支付賠償金,增加的賠償金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算上醫藥費,愿意承擔1600元賠償。
王先生認為此次看病耗時很長,投入精力大,對外孫的健康狀況也有影響,1000多元不足以賠償損失。
雙方對賠償金額爭執不下,請求洞頭區市場監管局要求調解,該局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規定,提出賠償方式除選擇“支付價款十倍”外還可以選擇“損失三倍”賠償,王先生有權選擇“損失三倍”賠償。最終食雜店和批發商賠償王先生醫藥費及三倍賠償合計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