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南溪區畜牧水產局接群眾舉報,該區羅龍街道紅橋村6社某養殖戶正在煮沸泔水,準備飼喂家中的生豬。區畜牧水產局分管副局長立即率領執法人員趕赴現場處置。
經現場勘查,該養殖戶家中飼養生豬20頭,裝泔水的塑料桶9個,其中8個裝滿泔水,屋外的灶臺上有一口大鍋,鍋中裝滿準備用于生豬飼喂的泔水,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照相取證。通過詢問了解,當事人張某早已接到羅龍街道畜牧水產站不能使用泔水飼養生豬的宣傳單,并簽定了不使用泔水飼養生豬的承諾書,仍罔顧國家法律法規,繼續從區內某餐館拉運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區畜牧水產局依照國務院農業農村部2018年第64號公告以及《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張某某立即撤除泔水煮沸灶臺,對剩余泔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對其作出了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張某對違法行為懊悔不已,作出了深刻檢討,并按時繳納了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