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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未標“兒童不宜” 重慶鑫斛藥房被判10倍賠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09 10:02:47 來源:互聯網
  

消費者賈先生花1588元,在重慶鑫斛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開設的鑫斛藥莊(沙正街店)購買兩盒澳洲瑪蛹蟲草瑪咖片(壓片糖果)。賈先生認為該食品未按規定標示“兒童不宜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訴請法院判處經銷商退還貨款中的1050元,并給予貨款的10倍賠償。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重慶鑫斛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退還貨款1050元,并賠償15880元。
2018年3月9日,賈先生在重慶鑫斛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開設的鑫斛藥莊(沙正街店),花1588元購買了由廈門鳴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2盒“蛹蟲草瑪咖片(壓片糖果)”。鑫斛藥莊(沙正街店)出具了購物憑證,收款方顯示為重慶鑫斛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之后,賈先生發現該食品包裝上“配料”一欄,標注有如下字樣:廣東蟲草子實體、瑪咖粉、低聚果糖、麥芽糊精、食品添加劑(硬脂酸鎂);生產許可證號:SC10635020500211;不適宜人群: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食用真菌過敏者“。
他認為,該食品包裝上的標簽存在問題,在”不適宜人群“一欄,漏標了”兒童“字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衛生部于2013年1月4日發布的《關于批準茶樹花等七種新資源食品的公告》規定:廣東蟲草子實體必須標注”嬰幼兒、兒童、真菌食用過敏者不宜食用“,表明該食品對上述特定人群存在潛在的健康危害。因此,重慶鑫斛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應承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十倍懲罰性賠償。
沙坪壩區人民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此案。重慶鑫斛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鑫斛藥莊(沙正街店)辯稱,賈先生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他在同一時間內,多次在本公司位于沙坪壩區的多家門店購買同一商品,數量多達28件,主觀目的并非為生活需要而購買,被告不應承擔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標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事項。涉案產品中”配料“一欄含有”廣東蟲草子實體“。原衛生部(2013年第1號)《關于批準茶樹花等7種新資源食品的公告》明文規定,”廣東蟲草子實體“嬰幼兒、兒童及食用真菌過敏者不宜食用,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涉案產品外包裝上雖標注了不適宜人群為”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食用真菌過敏者“,但漏標注了”兒童“,足以誤導消費者錯誤獲取產品信息,將置消費者于誤食的危險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并可能對不適宜人群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涉案產品未按相關規定將應標注不適宜人群”兒童“漏標,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被告鑫斛藥莊(沙正街店)作為銷售者,負有日常檢查的義務,以保證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其未盡到前述義務,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的,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賈先生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按照支付價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賈先生購買的兩盒澳洲瑪蛹蟲草瑪卡片(壓片糖果)價款共計1588元,但原告賈先生只要求被告退還貨款1050元,系原告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法院予以確認。被告鑫斛藥莊(沙正街店)系被告重慶鑫斛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的分店,其責任應當由重慶鑫斛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承擔。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重慶鑫斛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退還原告賈先生貨款1050元,并賠償原告賈先生15880元。該判決已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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