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在禁漁期電魚的刑事案件,一審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判處謝某罰金一千五百元。
2019年2月12日,屏山縣畜牧水產局、屏山縣公安局發布了《關于長江流域屏山縣境內春季禁漁的通告》,通告明確了禁漁范圍時間是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漁范圍為屏山縣境內金沙江、岷江和其他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撈作業。2019年5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謝某攜帶蓄電池、逆變器等電魚工具到屏山縣屏山鎮大橋村宋家壩工業區的真溪河河道內電魚,共捕獲各類野生魚類1.705公斤,被屏山縣畜牧水產局當場擋獲。案發后,二被告人主動購買400元魚苗投放到作案河段河道內恢復生態。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謝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及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提起犯意,準備電魚工具,直接實施捕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謝某在共同犯罪中撿魚,協助捕撈,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謝某主動購買魚苗投放,對水產資源進行恢復,法院酌情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