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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不舍得扔 寧波一魚販險蹲大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13 10:04:39 來源:互聯網

案件回顧

 

寧波市某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案件,當地一個賣了20多年魚的魚販,因為舍不得扔掉6條河豚,差點蹲了大牢。

 

據了解,魚販孟師傅本是一個老實人。他在菜市場賣了20多年的魚,隔兩三天就去批發市場進貨。批發市場的貨,都是一筐筐賣的,去年冬天的一個深夜,孟師傅和往常一樣,去市場批了3筐雜魚。第二天出攤時發現,3筐雜魚里混著6條河豚。“以前也碰到過,因為個頭小,我都是直接扔了。”他說。這次面對6條個頭比較大的河豚,他有些舍不得。

 

河豚有毒,要是處理不好,吃了會惹大麻煩,這一點有經驗的魚販都知道。但要是直接丟掉,實在太可惜。他聽說有些消費者自己就會處理河豚,好吃又安全,于是,他就把河豚放在了攤位旁,心里想著,要是有人買,就便宜一點賣給他。

 

誰知道,還沒等到顧客來,菜市場的管理人員就來檢查了,發現攤位旁的河豚后,馬上向工商所舉報。隨后,工商所將河豚帶走去做檢驗,經鑒定,這6條河豚均為黃鰭東方鲀。孟師傅趕緊投案自首。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明知河豚是法律禁止出售的有毒食品,但放任自己的行為向顧客銷售,給社會造成潛在危害,其主觀方面是故意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所出售的河豚并未流入市場,未造成人員傷害,可以認定被告人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小。

 

最終,法庭經過合議后,全部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處被告人孟師傅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免予刑事處罰。

 

據《寧波晚報》


律師說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本案中,魚販能免予刑事處罰,河豚沒有賣出去、沒有造成人員實際傷害這個因素尤為重要,但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卻逃脫不了。水產品經營者一定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千萬不能有投機僥幸心理,一旦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流入市場并被消費者購買,后果極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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