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公安部掛牌督辦的涉嫌假冒飛天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劍南春、賴茅等知名品牌注冊商標一案,銷售總金額940余萬元、銷售未遂金額80余萬元,周某、梁某、林某分別被法院一審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
以假亂真,銷售各類假酒
52歲的周某系湖南省邵東縣人,2009年開始經營酒水生意,在經營中,她認識了貴州省仁懷市一酒廠老板熊某,她發現熊某生產的酒品質不錯,就萌發了以此冒充知名品牌賺取更多利潤的想法。于是,周某買來賴茅系列的酒瓶、包裝盒、箱子等,由熊某酒廠灌好酒、包裝完后再進行銷售。
因酒的質量不錯,口感可以達到真酒的80%以上,通過手機軟件、微信等查詢真偽也無法顯示經銷商等細微差別,不少消費者信以為真。初試得手后,為了謀取更多利潤,周某又開始銷售飛天茅臺、五糧液、劍南春、國窖1573、水井坊等假酒。
2010年,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個酒會上,周某認識了福建省尤溪縣的梁某。梁某得知周某手上有很多品牌假酒,口感都挺好,不容易被發現,而且報價也符合他的心理價位,兩人就互留了電話。
2011年以來,梁某通過物流等方式低價從周某處購買飛天茅臺、五糧液等假酒,并以市場價銷往福建省三明、漳州、尤溪等地,銷售金額達700余萬元,獲利300余萬元。
2017年3月以來,梁某的妻子林某在明知其丈夫經營銷售飛天茅臺、五糧液等假酒的情況下,仍幫助其一起經營銷售假酒,銷售金額達100余萬元。
梁某在銷售過程中,偶有被發現銷售的是假酒,就以真酒和高額的賠償私了。直到2017年,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匿名舉報案發。
2017年9月23日,周某在湖南省長沙市被抓獲歸案,在其藏酒的倉庫里現場被扣押的假酒就有1000余瓶。同日,梁某、林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梁某主動將記賬的筆記本上交公安機關,并帶公安機關到三處藏酒的地方,公安機關現場扣押假酒700余瓶。
經查,2009年以來,周某銷售的假酒總金額達200余萬元,獲利10余萬元。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周某、梁某、林某的行為已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并將該案移送到福建省尤溪縣檢察院。
是銷售偽劣產品罪還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檢察官介紹,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只有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才能構成該罪名。而本案涉案白酒是否符合標準,需要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隨后,承辦檢察官立即聯系了公安機關,共同多方了解,找到了福建東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
經鑒定,送鑒的茅臺白酒酒精度不符合GB/T18356-2007要求,其余鑒定指標均符合要求。白酒在我國沒有等級劃分,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以次充好”。因此,犯罪嫌疑人周某、梁某、林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牟利,銷售金額數額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該案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涉案金額是多少?
因該案歷時8年多,周某銷售假酒相對隱蔽、零散,交易程序很不規范,沒有賬目,而梁某的賬目記載自己銷售情況比較詳細,記錄從周某處購買的不夠齊全,檢察官查遍周某所有的銀行賬戶,對全部的交易明細制作電子表格,逐筆核對,反復核實,確認銷售金額。
銷售未遂金額要如何確定?價格認證中心按被侵權的真品市場中間價格,鑒定扣押周某、梁某的白酒的總價格分別為431730元、544775元。而相關證人證言及周某的供述和辯解,周某、梁某被扣押的白酒種類均有銷售,按照“兩高”相關司法解釋,未銷售的白酒應按實際銷售價格的平均價認定,周某、梁某被扣押的白酒應當算銷售未遂,銷售未遂金額分別為272721元、535611元。通過仔細核查,周某、梁某、林某的銷售金額分別達227039元、7160925元、1117310元,周某、梁某銷售未遂金額分別達272721元、535611元。
面對確鑿的證據,周某、梁某、林某當庭表示認罪服法。最終,法院分別判決周某、梁某、林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0萬元;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檢察官普法: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侵害了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其行為使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向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沖擊,危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在經濟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本案中,周某、梁某、林某雖然沒有生產或制造假冒商標,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酒,故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