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反映,說自己和姐姐在嘉善縣城一家超市里買到了過期的食品,希望店家賠償。
王先生說,6月2日晚上,他在送姐姐回家的途中,侄子打電話來要帶零食,于是他就近來到了縣城亭橋南路明珠小區的好又多超市,花五元錢買了五包辣條。剛出店門,姐姐就發現買到的辣條全都過期了。
記者也查看了王先生帶來的辣條,食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是2019年1月5日,而保質期是120天,也就是說,這些食品已經過期一個多月了。王先生當時也拍下了姐姐和店家理論的視頻。由于王先生當時是付現金買的辣條,也沒有跟店家拿小票,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當晚雙方也沒有爭出個結果。
記者找到了這家好又多超市,店家不承認王先生的辣條是在他們店里買的。記者在這家超市的貨架上頁沒有找到王先生買的這款辣條。
針對王先生反映的情況,記者聯系了縣消保委,工作人員隨即前往了好又多超市進行檢查,沒有發現有過期食品在售賣。縣消保委秘書長費建忠表示,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商家在銷售過期食品,他們會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