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針對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永和公司)訴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三快公司)、侯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緣飯店(下稱逸香緣飯店)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逸香緣飯店停止侵權并賠償永和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3萬元。
永和公司訴稱,其經授權獲得第9862735號“永和豆漿”圖文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獨占使用權,逸香緣飯店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永和豆漿”餐館(下稱涉案餐館)突出使用涉案商標中的“永和豆漿”的字樣,并且在三快公司運營的美團網中查詢到名稱為“永和豆漿”的逸香緣飯店相關信息,侵犯了永和公司的商標權,故訴至法院,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萬元。
三快公司辯稱,美團網中的信息系商戶自行提供,其作為平臺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逸香緣飯店認為,其使用“永和豆漿”具有合理理由;且豆漿是商品通用名稱,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無權禁止他人使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永和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及相應維權權利。在該案中,“豆漿”確為通用名稱,“永和”是縣級行政區劃的地名,永和公司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但是,逸香緣飯店在門頭和餐具等處使用與涉案商標字體相同的“永和豆漿”字樣并非標識黃豆來源所必須,加之逸香緣飯店還在餐具中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圖案,故其對“永和豆漿”的使用并不構成正當使用。據此,海淀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截至發稿時,該案仍處于上訴期內。 點評
在該案中,逸香緣飯店在與涉案商標核準注冊類別相同的餐飲服務中,在門頭、餐具等多處使用“永和豆漿”字樣及與涉案商標中圖案近似的圖形,易使公眾產生混淆,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商標侵權。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永和公司無權禁止他人對涉案商標中作為通用名稱的“豆漿”和作為縣級行政區劃地名的“永和”的正當使用,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對永和公司享有權利的涉案商標不進行任何避讓地隨意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