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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兩年時間提出索賠訴訟200余起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8 13:37:52 來源:互聯網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間,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20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均為一周姓男子。而在這20余起案件中,提起的被告除了某些社區便利店、食雜店等小型商鋪之外,還包括一些知名大型超市,原告所購商品也均為果凍、糖果、二鍋頭、啤酒等低價食品,購物金額累計400余元,索賠金額達40余萬元。

 

經過晉安法院經辦法官梳理,這20余起案件的案情主要有:

 

原告將在一家超市所購預包裝食品拆零后,以商家所銷售的食品僅在外包裝塑料袋上進行標注,內包裝塑料盒(袋)上并未標注凈含量、生產日期等標識,食品標簽存在瑕疵等為由,以其中一個或數個食品提出退一賠十的索賠請求;

 

原告將在同一商家購買的不同預包裝低價食品,同時以上述理由分別提出退一賠十的索賠請求;

 

原告將在同一天不同商家購買的不同預包裝低價食品,同時以相同理由分別提出退一賠十的索賠請求……

 

另據了解,2017年以來,周某以類似方式先后在福州市部分基層法院提出索賠訴訟達200多件。

 

晉安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一名“消費者”為“維權”,相繼在同一法院起訴20多起案件,主張高額賠償金,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索賠牟利,而非真正意義上的維權。該類訴訟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負面影響日益凸現。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中明確指出“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將依據實際情況,積極考慮代表提出的建議,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晉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原告周某未能提供訟爭食品存在安全和質量問題的相關證據,亦無證據證明食品對其造成任何實際損害,故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原告對部分案件提出上訴,除二審法院尚未審結的,均依法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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