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一帶一路”生態農業與食品安全論壇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茅表示,為保障食品安全,要在一些制度機制上進行改革創新,包括建立巨額的賠償制度。張茅稱,過去只懲罰企業,賠償消費者,而且處罰數額有限,不利于震懾違法違規企業。“今后,在涉及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領域,都要加大對消費者的賠償力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張茅這里的發言主要指向食品和藥品安全領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往往對消費者造成嚴重的身體和精神傷害,這些傷害通常無法徹底康復,也難以從經濟上精確量化。對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予以懲罰性賠償式的司法安排,也是國際通行的基本慣例。發達國家常見司法機關對食品藥品領域的侵害行為處以嚴厲懲罰性賠償的案例,如今年7月,美國密蘇里州一個陪審團判決,強生公司向22位婦女支付創紀錄的46.9億美元賠償金,因該公司的滑石粉產品包括嬰兒爽身粉含有石棉,導致這些婦女患上卵巢癌。當年轟動一時的日本森永毒奶粉事件,法院判決森永公司對所有受害者予以終身照顧,此后,森永公司每年都要支付超過十億日元以上的巨額資金,用于對受害者的健康賠償和生活照料。相比之下,我國還存在相關司法機制的短板,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能通過司法途徑獲得巨額賠償的可謂難得一見。
依據過往經驗不難發現,一個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發生后,針對企業可以迅速啟動執法措施,巨額罰款、市場禁入等紛至沓來,對監管部門的問責同樣可以表現出極高的效率。但消費者賠償相對滯后,受害者尋求各種救濟渠道,往往獲得的支持較為有限,特別是最應該獲得民眾信賴的司法途徑,往往不盡人意。他們是最大的利益相關者,按理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如果說,針對食品藥品安全沒有絕對的萬全之策,通過彌補機制漏洞尚能緩解社會焦慮,那么消費者賠償缺失所帶來的不公正,無疑將給受害者帶來二次傷害。這是食品安全事故帶給社會另類的痛,是時候給他們以撫慰,改變這種局面了。
無論是從市場邏輯還是人文關懷的角度,都很容易理解消費者賠償制度,但具體到落實環節卻并沒那么簡單。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并非特定群體,他們分散在各個角落,由于維權成本太過高昂,多數受害者無法因此獲得救濟;而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消費者賠償也是一種新的形態,尚存在不少障礙。
今年5月,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三宗生產銷售假鹽公益訴訟,廣州市中院一審判決獲省消委會勝訴,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須支付賠償金167480元。該案的最大亮點在于消委會以公益訴訟的形式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并最終作出支持賠償性公益訴訟的判決。但是,消委會公益訴訟這種形式畢竟啟動成本比較高,追求典型性而難以兼顧個案。如何依法落實肇事企業的賠償責任,支持消費者循司法途徑獲得合理救濟,什么樣的賠償金額才足以實現對肇事企業的懲戒和對受害者的充分補償,這些都需要更多的司法實踐予以明確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