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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永輝超市3家門店銷售不合格食品被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5-21 13:39:14 來源:互聯網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管局通報3起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案。福建永輝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輝超市)所屬2家門店因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罰款,1家門店因能履行規定免予處罰。

 

  經查,2018年10月16日,永輝超市福州倉山閩江世紀金源店從莆田市新華福食品有限公司購進“雙福”紅菇(生產日期:2018年9月24日,規格型號:175克/包)10包。經檢查,該批次紅菇重金屬含量超標,屬于不合格食品。2018年11月29日,該超市收到抽檢報告后,于當日發出召回公告,因上述涉案食品均已售罄,召回數量為零。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檢查發現,該超市能自覺履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能夠實現銷售食品的有效追溯,其采購的紅茹無法以肉眼觀察是否有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今年4月4日,該局經研究決定,對該超市免予行政處罰。

 

  2018年6月15日,永輝超市福州長樂鄭和店從總部購進“草鱺魚”10千克,該批次“草鱺魚”是總部從廣東何氏水產有限公司統一購進。由福建永輝總部自有供應鏈(福建永輝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接收并配送相關門店。經初檢和復檢,該批次“草鱺魚”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結論為不合格。截至2018年6月20日,上述草鱺魚已全部銷售完畢。經查,永輝超市長樂鄭和超市店雖已履行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但未充分履行在食用農產品流通過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義務。今年4月11日,福州長樂區吳航街道市場監管所認定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的規定,屬于《食品安全法》第124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決定沒收該超市違法所得352.08元,罰款6.5萬元。

 

  另據查,今年1月,永輝超市福建連江貴安新天地店銷售標簽不合格的預包裝食品“茶口粉干”,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4月15日,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罰款2萬元,沒收涉案的“茶口粉干”1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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