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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內非法捕魚 法院依法判處罰金5000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5-16 08:20:08 來源:互聯網

   中國法院網訊 為進一步打擊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維護祁門縣良好生態環境,近日,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陳某、張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罰金5000元。

 

  檢察機關指控,在禁漁期內,兩被告人攜帶電捕器、魚桶、刺網、下水褲等捕魚工具在禁漁區附近河域,共同使用刺網,交替使用電捕魚器,捕獲野生魚類共計6.3公斤。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因兩被告人有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及主動繳納增殖放流生態補償金和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根據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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