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5月6日,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2019年第4批)》,江門市裕景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商品質量不符合標識、說明書表明的質量狀況食品被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江)食行罰〔2018〕12號)顯示,江門市裕景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月2日生產的嘴香源牌“谷氨酸鈉(味精)分裝產品”4000包,經國家糖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國家輕工業甘蔗糖業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廣東省制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質量不符合標示執行標準,屬于《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條第(十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冒偽劣商品:(十二)商品質量不符合標識、說明書表明的質量狀況”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定。 |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2019年第4批)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處罰日期 | 備注 | 1 | (江)食行罰〔2018〕12號 | 生產商品質量不符合標識、說明書表明的質量狀況食品案 | 江門市裕景食品有限公司 | 9144070477995312XP | 謝英珠 | 當事人2018年1月2日生產的嘴香源牌“谷氨酸鈉(味精)分裝產品”4000包,經國家糖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國家輕工業甘蔗糖業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廣東省制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質量不符合標示執行標準,屬于《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條第(十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冒偽劣商品:(十二)商品質量不符合標識、說明書表明的質量狀況”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定。 | 依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生產、銷售本條例第十條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項所列商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完成履行 |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4.18 | 注:結案時間是指當事人完全履行所受處罰之日(沒收的物品、沒收的違法所得、處以的罰款入庫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