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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促銷價簽標“買一贈一” 市民結賬卻按第二杯半價收費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2-18 15:33:48 來源:互聯網

  12月16日上午,內蒙古晨報全媒體記者接到呼市市民許先生反映,15日,他在北京華聯超市金游城店購買咖啡,一瓶名為喬雅濃香醇香拿鐵咖啡售價為8元,促銷價簽上標著買一贈一。但是在結賬時,賬單上卻按照第二瓶半價收了款。許先生認為,北京華聯金游城店涉嫌價格欺詐。

 

  許先生提供的促銷商品價簽顯示,喬雅濃香醇香拿鐵咖啡售價為8元,促銷價簽上標有“買一贈一”的字樣。許先生說,他購買時特別注意了促銷商品的價簽,上面明確寫了買一贈一。許先生說:“我購買了6瓶咖啡,在結賬時發現小票上卻是按照第二杯半價收取,結算是先按照每瓶8元的原價收取,后面又給我退回了12元。”

 

  當時,許先生發現了此問題,便與收費人員溝通,但收費員沒有給出明確的處理辦法。待許先生再一次返回超市,發現同樣的商品上促銷價格改為第二杯半價。

 

  就此事,北京華聯超市金游城店客服部經理李瑞麗表示,出現這一情況是超市員工失誤,當時買一贈一的促銷活動已經結束,員工沒有及時撤下這一價簽,導致顧客許先生結賬時按照第二杯半價收了款。首先要對員工的這一失誤表示歉意,另外會按照許先生的要求對其進行賠償。針對是否屬于價格欺詐,李經理稱,這的確是員工失誤,不是故意欺詐消費者,多得到的貨款也不會進入員工的腰包。

 

  記者離開該店后,店長鄭女士致電稱,許先生沒有接受他們提出的賠償兩箱咖啡的方案,如果許先生繼續反映,可以和許先生通過工商、物價等部門協商解決此事。

 

  記者了解到,按照《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同時,國家計委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其中包含,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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