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進行宣判,屠宰場的“老板”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員工”譚某全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2017年6月份至2018年2月9日,被告人楊某伙同劉其漢(另案處理)在玉林市玉州區茂林鎮泉塘社區9隊村邊魚塘私設屠宰場,并雇傭被告人譚某全、“李五”、“李弟”(后兩人另案處理)等人來幫工。平時劉其漢將沒有任何檢疫合格證的死因不明的死豬拉回該屠宰點,由楊某等人將死豬進行屠宰和分割,等待時機再將宰殺好的死豬產品銷售,其中譚某全多次將其產品銷售給“羅二十二”。2018年2月9日16時許,玉林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聯合其他執法部門對該私人屠宰點進行查處,發現有15頭已經開膛的不明死因的豬胴體,重量為1350千克;另有一個容積約為60立方米的冷凍庫,內放有分割豬肉產品共6500千克。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該批豬肉中含有豬瘟病毒、豬圓環病毒、偽狂犬病病毒。
玉州法院依法查明后,依據相關法律對被告人楊某、譚某全作出了上述判決。
這樣的案情聽起來就讓人感到非常憤怒和惡心,屠宰場老板及員工為追逐私利,無視他人健康,將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死豬屠宰出售,損人利己,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也希望市民朋友們購買豬肉的時候擦亮雙眼,不要貪圖便宜,不要買到惡心的病豬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