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經審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安義縣龍津鎮文峰路55號經營“某某餅店”。期間,王某某違反食品安全規定,在制作小麻餅過程中過量添加含有硫酸鋁鉀成分的“劍石·香甜泡打粉”,對外銷售牟利。
2016年12月26日,安義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王某某經營的“某某餅店”進行監督抽檢,并隨機抽樣1200g小麻餅送檢。經檢驗,所送檢的小麻餅鋁殘留量為202.3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17年5月26日,安義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線索移送至安義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經安義縣公安局傳喚到案。歸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產、銷售油炸面制品過程中,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硫酸鋁鉀,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被告人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適用緩刑。據此,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