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女子在沙坪壩某串串火鍋店吃飯時,遇到了“最低消費”,明明只吃了20元的菜品,店家卻要按最低消費68元收費,該女子覺得不合理,與店家發生糾紛。
王女士是重慶人,多年前嫁到外地,前兩天回鄉探望父母。長年在外地,吃不到正宗的麻辣串串火鍋,這不,就在她回來的第二天,也就是11月30日晚上,便在附近找了家串串店,準備好好吃一頓。畢竟是一個人,飯量有限,沒吃多少就飽了。王女士來到前臺算賬,算上油碟總共是20元,費用在意料之中,她剛要掏錢,店老板卻說,王女士沒有達到最低消費標準,需要按最低消費收錢,也就是68元。
王女士有些意外,因為進店時,沒有人給她提及此事。而店家說,墻上好幾處都貼了提示語,雙方為此事發生糾紛,誰也不肯讓步,只好報警求助。
當著民警的面,店家說道,之所以規定最低消費,是考慮到成本問題。如果達到最低標準,就不會收鍋底費,否則要加收。民警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雙方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規定最低消費標準,實際上是對消費者進行強制消費,造成了二者之間的不平等,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是不合理的。因此,店家的不應該按最低消費標準收費。
最后,在民警調解下,除了菜品,另外收了20元鍋底費,總共40元,二者達成一致。民警要求店家限期整改,取消不合理的最低消費標準,并將情況反映給市場監管部門。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商家自行規定最低消費額,屬于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因此是不合法及無效的。消費者有權拒絕按照商家要求的最低消費額付款,如果經營者固執己見,可向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督部門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