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50盒海參后,楊某以某生產公司為被告起訴到山東濟南歷城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購物款十倍的賠償,共計62萬余元。歷城法院經審理認為,索要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消費者,結合楊某另有多起購買商品后索賠案件情形,應當認定楊某購買涉案產品不符合以生活消費為目的,不符合消費者身份,其無權主張十倍賠償。楊某不服上訴到山東濟南中院,日前,山東濟南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月,楊某在某賣場的海參銷售柜臺購買了某公司生產的干海參40盒,價款49600元。因某公司貨源不足,楊某于當日取走了4盒干海參,于次日取走剩下的36盒。2014年1月27日,楊某向公證處對自己的行為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2014年3月11日,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根據楊某的委托送檢,出具檢驗報告,載明送檢樣品名稱為干海參,干海參檢出含糖,違反了農業行業標準《干海參(刺參)關于不得使用除食鹽外的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該產品存在質量問題。2014年7月7日,楊某又購買了同樣的干海參10盒,價格為12500元。楊某共在這家公司處購買了干海參50盒,價款共計62100元。后楊某以某生產公司為被告訴至歷城法院,要求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購物款十倍的賠償計621000元。
在此之前,楊某曾以銷售者某賣場為被告起訴,要求退款退貨及十倍賠償,法院經審理判令賣場退款退貨,但駁回了楊某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另查明,楊某曾多次購買商品后提起此類“維權索賠”訴訟。
濟南市歷城區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涉案的干海參違反了農業行業標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根據法律規定,索要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消費者。本案中,楊某在購物次日申請證據保全,隨后送檢,并在檢驗后購買同類商品,結合楊某另有多起購買商品后索賠案件情形,應當認定楊某購買涉案產品不符合以生活消費為目的,不符合消費者身份,其無權主張十倍賠償,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案中,楊某的行為超出常人認知的消費行為。一審認定楊某不符合消費者身份,應當予以維持,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