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二審。記者發現,一審時,《條例草案》擬“禁止在食品經營場所經營自制泡酒”的規定,在二審稿中已被刪掉,目前不再對銷售自制泡酒作禁止性規定。
有關部門提出,由于自制泡酒種類繁多,原料、配方情況十分復雜,自制泡酒質量安全難以保證,每年都會發生因飲用自制泡酒致人死傷的事件,對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具有一定威脅,從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出發,應當禁止經營。因此,《條例草案》一審稿曾規定,禁止在食品經營場所經營自制泡酒。
在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專家顧問以及基層一些部門和群眾等均提出,自制泡酒在廣西廣泛存在,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有悠久的歷史傳統,制作和飲用自制泡酒已成為群眾尤其是少數民族的習俗和日常生活習慣,一審稿禁止經營的規定不符合我區實際,也難以做到。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研究后認為,按照當前對普通酒類生產經營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措施嚴格管理,可以達到保障自制泡酒食品安全的目的,一審稿規定應充分考慮我區區情和群眾生活需要,不宜一律禁止經營自制泡酒。因此,建議將該款刪去。
立法部門表示,雖然目前二審稿刪除了該規定,但今后在立法中,還將就如何加強對自制泡酒的食品安全監管作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此外,對一些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強的條款,二審稿也予以刪除。例如,草案一審稿原規定小食雜店經營者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而機構改革后,工商行政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合并,小食雜店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掌握其信息,沒有必要再規定其備案義務。
一審稿原規定,銷售散裝食品時不得“混裝不同批次的散裝食品”,銷售散裝白酒應當“有固定經營場所,不得流動銷售”,并“建立購銷臺賬”,這些在實踐中均難以做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