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以來,一則四川宜賓市屏山縣破獲“非法添加配制酒案”的消息不脛而走,引發人們關注。渉事企業貴州遵義華源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該公司相關人員日前致函四川宜賓市有關部門,懇請查明事實真相,督促屏山縣有關部門盡快啟動公平、合法的重新鑒定程序,依法撤銷案件,維護企業及相關人員的正當權益。
在提交給四川宜賓市有關部門的一份書面反映材料中,貴州遵義華源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陳述了事情經過:貴州遵義華源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公司)系“仁品黔方牌五步蝮蛇王配制酒”的生產者,具備合法的配制酒類生產、經營許可證。廖嬌系“五步蝮蛇王配制酒”的銷售者。
2017年國慶期間,幾個自稱“親戚在食藥監局,給錢保平安”的人員向廖嬌索要保護費5000元,廖嬌未滿足他們的要求(僅給予2000元)。2017年10月25日,四川省屏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屏山食藥監局)在華源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抽樣送檢”,憑借無簽字蓋章、鑒定人無資質的《檢驗報告書》認定“五步蝮蛇王配制酒”中含有阿司匹林成分,并于2017年11月20日將案件移送到屏山縣公安局。屏山縣公安局僅憑無簽字蓋章、鑒定人無資質的《檢驗報告書》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立案決定書,認定“廖嬌等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通緝華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隨即查封、扣押華源公司的配制酒及其生產線等財產至今,導致華源公司不能生產經營,每年造成的直接損失上千萬元;且屏山縣公安局通過通緝手段,于2018年11月21日逮捕了華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我們認為,屏山食藥監局、屏山縣公安局在上述執法過程中涉嫌違法。
其一,抽樣檢驗程序涉嫌違法。華源公司對“抽樣”根本不知情,樣品來源、是否出具證明文件也不清楚,屏山食藥監局涉嫌違反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17條,“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在執行抽樣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抽檢通知書、委托書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且屏山食藥監局未依法告知華源公司任何權利義務,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21條,“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書面告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其二,所謂“樣品”真偽不明?!妒称钒踩闃訖z驗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應當現場封樣。復檢備份樣品應當單獨封樣,交由承檢機構保存。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樣人員、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屏山食藥監局并未實施以上抽樣檢驗程序,導致所謂“樣品”真偽不明。 其三,所謂“宜賓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書》(編號SPB20172568),沒有鑒定單位蓋章、沒有鑒定人簽字、沒有鑒定人鑒定資格證書,涉嫌違反法律規定?!稒z驗報告書》不具備法律效力,所謂檢驗出阿司匹林0.47ug/ml更是無從談起?!稒z驗報告書》僅從形式上,已經涉嫌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及《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其四,屏山食藥監局未告知華源公司具備申請復檢的權利,剝奪了華源公司的復檢權,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34條,“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
其五,屏山縣公安局僅憑沒有鑒定單位蓋章、沒有鑒定人簽字的《檢驗報告書》(編號SPB20172568),于2017年11月24日就“廖嬌等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立案,涉嫌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57條“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其六,屏山縣公安局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直到同年12月29日才另行委托了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華測作出的《檢驗報告》涉嫌存在以下違法:一是缺少關鍵圖譜及原始數據,且缺少鑒定機構、鑒定人證明文件,涉嫌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6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二是本案早已移送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為何《檢驗報告》的委托人不是屏山縣公安局而是屏山食藥監局?難道屏山食藥監局具備偵查權嗎,這涉嫌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因此,華源公司對《檢驗報告》不服申請重新鑒定,屏山縣公安局于2018年3月27日出具《不予重新鑒定告知書》,涉嫌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46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從而剝奪了華源公司重新鑒定的權利。
其七,屏山縣公安局憑沒有鑒定單位蓋章、沒有鑒定人簽字《檢驗報告書》刑事立案后,先后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4日和1月5日,查封、扣押了華源公司若干配制酒、配制酒生產線、電腦等財產,不僅缺乏必要證據,而且未出具查封決定書,涉嫌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3條,“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查封決定書”。上述涉嫌違法行為,導致華源公司不能生產經營,每年造成的直接損失上千萬元,給華源公司帶來重大經濟損失。
其八,屏山縣公安局通緝華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終于2018年11月21日對華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勇實施逮捕。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1條“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且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身患癌癥,屏山縣公安局的逮捕行為還涉嫌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72條。請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94條,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以及“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的逮捕決定,及時撤銷、釋放徐小勇。
其九,屏山縣公安局刑事立案后,遲遲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并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真偽不明的情況下,以“破獲五步蝮蛇王配制酒添加藥品案”為題,多次在媒體發表相關報道(詳情見百度),對華源公司聲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5條規定,應當為華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86條、第93條、第115條等規定,以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第8條、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請求就屏山縣有關部門在此案辦理過程中是否涉嫌違法進行調查,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權,提出質詢案或開展特定問題調查,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