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本是為了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和繁殖,使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但有人卻在禁漁期打起了歪主意,攜帶電魚工具企圖非法捕撈水產品。
近日,成都大邑縣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穆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作了認罪認罰不起訴決定,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該案是經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后,大邑縣檢察院辦理的首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 ↑向大邑縣母親河投放魚苗,用以修復生態
禁漁期非法電魚觸犯刑法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大邑縣今年的禁漁期。3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穆某攜帶著頻逆變電源、電魚桿等電魚工具,一路驅車從成都市市區開往大邑縣安仁鎮,準備在那里,用事先準備的電魚工具進行非法捕撈。
穆某在進行非法捕撈時,被群眾發現迅速舉報,隨后被該縣農村發展和林業園林局執法人員查獲。
大邑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穆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使用電魚的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對水產資源及生態環境有一定的破壞作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其使用電魚設備進行非法捕撈的時間不長,漁獲物也較少,犯罪情節輕微。同時,穆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自愿接受刑事處罰。
基于穆某犯罪情節輕微且自愿認罪認罰,該院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穆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訴處理。
投放5000尾魚苗修復生態
雖然非法捕撈時間不長,漁獲物也較少,但是對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破壞還是不容忽視。
在辦案過程中,承辦檢察官通過對穆某進行釋法說理,讓其認識到其行為對水產資源及生態環境的破壞。隨后,大邑縣檢察院聯合農林局責令穆某出資購買了錦鯉、鯽魚、草魚、花鰱等魚苗5000余尾,向大邑縣的母親河斜江河進行投放,用于修復因其犯罪行為遭受損害的漁業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