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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金沙法院審結一起一罐奶粉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26 16:34:28 來源:互聯網

      近日,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罐奶粉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母嬰用品店及該店負責人鄭某的訴訟請求。

 

2018年5月7日,李某到原告母嬰用品店購買奶粉時,該店售貨員將2段奶粉錯當成1段奶粉出售給李某。2018年5月15日,該店售貨員發現錯賣奶粉后,聯系被告李某,并為李某換回1段奶粉。后被告以原告錯賣奶粉,導致被告的孩子吃了原告錯拿的奶粉后有拉肚子現象,到原告處找原告解決,雙方發生吵鬧。之后,被告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該事件表達其不滿,并要求看到朋友幫忙轉發,勸朋友不要在該店購買奶粉。原告稱被告此舉對其名譽造成了侵害,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處購買奶粉,因該店工作人員過失將二段奶粉當成一段奶粉出售給被告,導致被告的嬰兒應當吃一段奶粉而錯吃二段奶粉。被告對原告的服務質量不滿意,為此做出的意見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不應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且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誹謗和污蔑行為的具體方式和具體事實,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母嬰用品店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問: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答: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的服務質量不滿意,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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