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由江西省贛州市檢察院提起的該省首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贛州市中級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郭某支付10倍懲罰性賠償金32.98萬余元;并承擔現場扣押的5780斤硫磺熏制辣椒的銷毀費用;在《贛南日報》或贛州廣播電視臺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支持。
2017年8月,信豐縣公安局和工商部門在郭某家中查獲1.49萬斤辣椒。辦案人員當場提取半干辣椒和濕辣椒樣品送檢,并現場扣押辣椒5780斤,現場查封剩余辣椒9163.8斤。經抽樣檢驗,涉案半干辣椒和濕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均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上限20多倍。其后,郭某私自撕去封條,將現場查封的9163.8斤辣椒銷售流入市場。郭某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信豐縣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該案件線索后移送贛州市檢察院。贛州市檢察院對郭某生產銷售硫磺熏制食用辣椒、損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權益一案立案調查。在依法公告后,該院決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今年6月,贛州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提出要求被告郭某支付其所生產銷售的硫磺熏制食用辣椒價款10倍的賠償金;承擔現場扣押硫磺熏制辣椒銷毀費用,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等三項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的行為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贛州市檢察院請求得當有據,依法予以支持。
辦案中,贛州市檢察院在江西省檢察院指導下,探索性地提出10倍懲罰性賠償等訴訟請求,積極與法院進行溝通。同時,及時補強相應證據,通過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價格認定中心等權威機構出具專業意見,有效地解決了損害后果認定難的問題。 相關報道:江西省首例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在贛州開庭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