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第一季度,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中山市局”)對某市場鮮活水產品進行了一次質量普查,花甲中非法添加氯霉素的檢出率高達90%。隨后,中山市局迅速聯合公安部門組成專案組,對非法添加的可疑環節及供貨來源進行排查與整治,陸續查辦行政案件108宗,移交公安部門案件線索120宗,并在與公安部門進行的全鏈條追溯中,發現一個源頭地為廣西北海,銷售去向至少波及珠海、中山、江門三地的特大窩點。
1.中山市批零端——黃某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山市局對黃某等銷售的花甲進行抽樣送檢,兩次檢出非法添加氯霉素。經公安部門審訊,認定上述當事人明知銷售的花甲含有氯霉素,存在犯罪主觀故意,同時溯源確定供應商沈某。
2.北海向中山輸送端——沈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經查明,沈某于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間在廣西北海市經營花甲等活鮮產品。期間,沈某為保鮮水產品,在花甲包裝時注入氯霉素注射液,然后批發到某市場花甲鮮活經營檔口,從中牟利。
3.本地行政案件處理情況。對陳某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其他26個案件,中山市局依法一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由于其貨值金額等因素未達到刑事判決的標準,且對其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性尚在進一步認定,故暫無刑事處罰結果反饋。
4.源頭地窩點查辦情況。廣西北海官方發布,針對此案北海開展了一次水產品專項徹查,共移送公安部門案件37起,刑事立案14宗,抓獲犯罪嫌疑人8人,刑事拘留5人,逮捕2人,搗毀制售問題水產品窩點9個。
【處罰依據】
法律依據
本系列案涉案人員眾多、跨省市、多環節、多個案、多批次。在法律適用方面,由于本系列案的發生以及案件處理主要在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前。因此,本系列案仍然適用《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根據涉案金額、案件情節等因素,該系列案主要可以分為兩類性質的案件: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
一是行政類案件,主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其行為符合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是刑事類案件,主要違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處罰內容
1.黃某等因涉嫌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同時,中山市局依據《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最高處以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案件已辦結。
2.沈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3.陳某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26宗行政案件,均作出行政處罰。隨后持續對花甲市場針對性調查,查辦后續案件82宗,均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處罰金額2000元至50000元不等。
【案例評析】
本系列案的特點
1.調查取證點多、涉嫌人多,易打草驚蛇。該案跨省市、多環節、多批次,辦案人員在對大量產品篩查、取證中,面臨易打草驚蛇、無法多點同步辦案、證據確定時限過長、送檢抽驗結果時間長、抽樣不足等難題。
2.源頭調查取證困難,安全風險難以完全根除。一是實地調查方式難度大。涉案檔口相當警惕,據了解,調查剛剛開展,涉案檔口已停止往中山供貨。且執法人員在當地明察暗訪的時也不止一次遇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跟蹤和盤問。二是發函調查方式反饋不足。中山市局發函或者提請當地實地協查的,除了部分情況簡單能及時收到答復圓滿解決外,大部分的協查回函都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詞不達意,無法形成有效證據;答非所問,無法采納;不回函,不說明。這些情況都導致了該案的辦理進入瓶頸。
3.案情復雜,涉及食品全環節、多部門。案情涉及廣東、廣西、海南等多個省份,且監管職責分工又涉及農業行政、海洋漁業、食品藥品監管等多個部門。
本系列案的經驗
1.“食品聯合整治全鏈條打擊模式”能在錯綜復雜、千頭萬緒的集群或系列案中發揮良好的作用。通過這次行動,中山市局進一步明確并提出了“兩大量、九同步、一收網”的工作方針,即通過 “開展大量蹲點摸排、大量樣品抽驗快篩”工作確定查處重點,在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確定上中下游共9個點,在同一時間、同一高度同步開展收網行動“。
2.公安部門的拘留手段,對各種涉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可以起到極大的震懾與教育警示作用。本系列案辦理過程中,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司法對證據與證據鏈條的要求比行政執法高,提升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證據與證據鏈條的質量與水平,使其更好地配合公安司法部門開展案件辦理,應該成為食品藥品監管系統進一步推進行刑銜接的重點課題。
3.完善執法配套和執法后續工作,也就是”打、防、控、管、建“五結合,對鞏固監管至關重要。專項行動與打擊,只是監管工作的最重一環,但不能僅僅局限于”打“, ”打“只是手段,促成健康干凈的食品藥品市場,讓人們吃上放心食品和藥品才是目的。因此,運用諸如約談、宣貫、現場宣傳與警示橫幅、主動聯系媒體曝光等手段,以及建立一套完整的”全民參與、社會共治“的體系,至關重要。
4.對跨區域跨部門案查辦,要加大上級指導力度。中山市局一直在嘗試用刑事案件的標準去偵辦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案件,凡是涉刑移交公安機關的,很快就會進入公訴程序;不涉刑的案件,采用上述手段取證,標準和證據鏈條往往非常齊全和充分。因此在跨區域系列案件的查辦中,必須有更強有力、更頻繁快速反應的上級部門在查辦尺度、案件定性、證據鎖定、法律適用等方面的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