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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2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1-11 10:11:00 來源:互聯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24批次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36號),涉及我省食品生產企業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F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8年7月11日在西寧市城東區星之光超市抽檢的標稱為湟中弘大農副產品購銷有限公司生產的菜籽油(規格:1.8L/瓶、生產日期:2018-01-31、樣品等級:三級),經四川省食品檢驗檢測院檢驗,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污染物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湟中縣食品藥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5日送達了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報告無異議,未提出復檢申請。同時要求該公司召回不合格產品,并對其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和生產過程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查,該公司生產不合格菜籽油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之規定,湟中縣食品藥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決定,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湟食藥市監處罰〔2018〕015號)。

 

  1.沒收違法所得430元;

 

  2.罰款74570元。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西寧市城東區星之光超市銷售不合格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西寧市城東區食品藥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決定,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寧東食藥和市監處(2018)第39號)。

 

  1.沒收違法所得7.6元;

 

  2.罰款10000元。

 

  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31投訴舉報電話。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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