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許可條件 實施機關 審批程序 期限 收費
一、 項目名稱 總項目: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 分項目: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 二、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39條:“國家對出口食品及其生產企業(包括加工廠、屠宰場、冷庫、倉庫,下同)實施衛生注冊登記制度。”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第20令)。 三、 許可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衛生規范所規定的衛生條件。 四、 實施機關 受理機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審核機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五、 審批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三)受理申請后,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評審組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對申請單位的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條件進行現場評審。 (四)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規定,對申請材料和評審意見進行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日內頒發衛生注冊證書或衛生登記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評審組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機構另行通知)。 七、 收費 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發改價格[2003]2357號),衛生注冊登記的申請考核及證書費為500元。 附件:1、提交材料目錄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申請書一式3份(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衛生質量體系文件; (四)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以及生產工藝關鍵部位的圖片資料。
2、申請書示范文本:(請見表格下載) 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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