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審批 |
辦理機構: 初審:首都機場檢驗檢疫局、朝陽口岸辦事處;復審:北京檢驗檢疫局衛檢處 辦理地址: 首都機場口岸地區——北京市朝陽區首都機場南路東里19號 朝陽口岸地區:北京市東四環南路甲1號 辦理電話:010-64560420 受理時間: 周一-周五8:30-16:30 |
檢疫指南: 一、項目名稱: 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審批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的部門,營業前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衛生許可。” 三、申請條件: 申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采購制度等); (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四)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書。 四、實施機關: 受理機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所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審核機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五、審批程序: (一)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分支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受理申請后,分支機構按規定要求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由考核組進行現場考核和檢查; (四)分支機構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考核的結果,擬制《初審合格報告》或《現場考核報告》上報北京檢驗檢疫局; (五)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分支機構提交的《初審合格報告》或《現場考核報告》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于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衛生許可的書面決定,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不予衛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審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考核時間除外,現場考核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七、收費標準: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規定收取證書費。每份許可證30元。專家評審費按規定收取。 |
提交材料(辦理事項時用戶所需提交的材料): 1.《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衛生管理制度(如: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采購制度等); 4.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書復印件或從業人員名單; ※5.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6.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原衛生許可證; ※8.生產原料配方、生產設備資料和產品包裝材料說明; ※9.產品衛生標準、產品標識,生產產品的衛生檢驗結果及安全衛生控制措施。 (注:標注※的資料為非必須項) |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的部門,營業前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衛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第二款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