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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簽中不容忽視的“明示指標”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12:51:56 來源:互聯網

    常有一些食品生產企業代表帶著不合格檢驗報告前來咨詢:明明各項指標都符合產品執行標準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為什么檢驗報告還是不合格呢?比如某企業生產的樣品,其標簽明示執行標準中總乳固體含量要求≥12%,根據生產方提供各種原始配料的成分配方計算出了樣品中總乳固體含量為26.7%,但仍被判定為不合格,為什么?對于這類疑問,我們會提醒企業查看檢測報告的總結論,是否為“不符合明示指標的要求”,往往此時他們才會恍然大悟,原來是食品標簽上標示了總乳固體含量≥28%,比產品標準要求更嚴格。此類情況就是因為生產企業忽略了樣品標簽明示的質量宣稱,從而導致產品檢驗不合格。

  明示指標是指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是生產者自身對產品質量作出的明確保證和質量承諾。一般來說,明示指標要求比產品執行標準或衛生標準更嚴格。生產者在標簽上明確標示出來,就表明產品還須符合明示標示的要求。食品檢驗的判定依據一般是產品明示執行標準(或明示指標)和強制性標準,當明示執行標準、明示指標與強制性標準規定不一致時,按照從嚴原則進行判定。下表整理的幾類在日常檢驗中容易因明示指標而導致產品不合格的例子。

 

 

  一些企業認為已經符合了相關標準要求就是合格,而忽略了明示指標?!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因此,食品生產企業在設計預包裝食品標簽時,對于其中的明示質量宣稱(即產品說明)切不可拍著腦袋隨意標示。只有當產品本身的營養成分、添加劑含量切實達到企業預期的宣傳量值時,才可在標簽上進行明示宣稱。明示指標視為生產方對消費者的質量承諾,是產品合格與否的判定依據之一,希望廣大生產企業不要忽視。 

編輯:foo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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