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CNAS-RL01 :2015( 修訂前) | CNAS-RL01 :2016( 修訂后) | 備注 |
條款號 | 內容 | 條款號 | 內容 |
1 | 3.11 | 復評審:CNAS 在認可有效期結束前對獲準認可機構實施的全面評審, 以確定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并將認可延續到下一個有效期。 | 3.11 | 復評審:CNAS 在認可有效期內對獲準認可機構實施的全面評審,以確定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 | 內容變更 |
2 | | | 3.12 | 換證復評審:CNAS 在認可有效期結束前對 獲準認可機構實施的全面評審,以確定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并將認可延續到下一個有效期。 | 新增 |
3 | 5.1.7.1 | CNAS 秘書處向獲準認可實驗室頒發認可證書以及認可決定書,認可證書有效期一般為 3 年。 | 5.1.7.1 | CNAS 秘書處向獲準認可實驗室頒發認可證書以及認可決定書,認可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 年。 | 內容變更 |
4 | 5.3.1.1 | 獲準認可實驗室應在認可批準后的 12 個月內接受CNAS 安排的定期監督評審,定期監督評審的范圍是認可要求的全部內容、全部或部分已獲認可的技術能力。對于多場所的獲準認可實驗室,監督評審應覆蓋所有場所。對于同時獲得檢測、校準和鑒定能力認可的實驗室, 監督評審應同時覆蓋檢測能力、校準能力和鑒定能力。如遇特殊情況,實驗室可以申請取消定期監督評審,提前進行復評審,但復評審應在認可批準后的 18 個月內進行。 | 5.3.1.1 | 對于初次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應分別在認可批準后的 12 個月內接受 CNAS 安排的定期監督評審的重點是核查獲準認可實驗室管理體系的維持情況。在認可批準后的第 2 年(24個月內) 、第 4 年 (48 個月內), 接受復評審,評審范圍涉及認可要求的全部內容、全部已獲認可的技術能力。 | 內容變更 |
5 | | 5.3.1.3 | 如遇特殊情況,實驗室可以申請提前進行換證復評審,但應在距前次評審 2 年內完成現場評審 | 內容變更 |
6 | | 5.3.1.4 | 對于多場所的獲準認可實驗室,定期監督評審,應覆蓋所有場所。對于同時獲得檢測、校準和鑒定能力認可的實驗室,定期監督評審應同時覆蓋檢測領域、校準領域和鑒定領域。 | 內容變更 |
7 | | | 5.3.1.2 | 對于已獲準認可 1 個周期以上的實驗室,應分別在認可批準后的第 2 年(24 個月內) 、第 4 年(48 個月內) ,接受復評審,評審范圍涉及認可要求的全部內容、全部已獲認可的技術能力。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