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生產設備 | 1.應當配備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當滿足生產加工的要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設備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 | 1 |
生產設備不滿足生產加工要求。 | 0 |
2.生產設備清潔衛生,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器具材質應當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表面光滑、無吸收性,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設備清潔衛生程度或者設備材質略有不足。 | 1 |
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2.2 | 供排水設施 | 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GB 5749的規定,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符合相應規定。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應當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統應當明確標識以便區分。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供水管路標識略有不足。 | 1 |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供水管路無標識或標識混亂,或者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 | 0 |
2.室內排水應當由清潔程度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低的區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統出入口設計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蟲害侵入的措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相關防護措施略有不足。 | 1 |
室內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或者相關防護措施嚴重不足。 | 0 |
2.3 | 清潔消毒設施 | 應當配備相應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清潔設施,必要時配備相應的消毒設施。清潔、消毒方式應當避免對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清潔消毒設施略有不足。 | 1 |
清潔消毒設施嚴重不足,或者清潔消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2.4 | 廢棄物存放設施 | 應當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當標識清晰,不得與盛裝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廢棄物存放設施及標識略有不足。 | 1 |
廢棄物存放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與盛裝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 0 |
2.5 | 個人衛生設施 | 生產場所或車間入口處應當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當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車間入口及車間內必要處,應當按需設置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鞋靴消毒設施;清潔作業區入口應當設置與生產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的非手動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衛生間不得與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人衛生設施略有不足。 | 1 |
個人衛生設施嚴重不符合規范要求,或者衛生間與生產、包裝、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0 |
2.6 | 通風設施 | 應當配備適宜的通風、排氣設施,避免空氣從清潔程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合理設置進氣口位置,必要時應當安裝空氣過濾凈化或除塵設施。通風設施應當易于清潔、維修或更換,并能防止蟲害侵入。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通風設施略有不足。 | 1 |
通風設施嚴重不足,或者不能滿足必要的空氣過濾凈化、除塵、防止蟲害侵入的需求。 | 0 |
2.7 | 照明設施 | 廠房內應當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光源應能使物料呈現真實的顏色。在暴露食品和原輔料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當使用安全型或有防護措施的照明設施;如需要,還應當配備應急照明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照明設施或者防護措施略有不足。 | 1 |
照明設施或者防護措施嚴重不足。 | 0 |
2.8 | 溫控設施 | 應當根據生產的需要,配備適宜的加熱、冷卻、冷凍以及用于監測溫度和控制室溫的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溫控設施略有不足。 | 1 |
溫控設施嚴重不足。 | 0 |
2.9 | 檢驗設備設施 | 自行檢驗的,應當具備與所檢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設備。檢驗室應當布局合理,檢驗設備的數量、性能、精度應當滿足相應的檢驗需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檢驗室布局略不合理,或者檢驗設備性能略有不足。 | 1 |
檢驗室布局不合理,或者檢驗設備數量、性能、精度不能滿足檢驗需求。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