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網銷售的一款意大利進口葡萄酒同時標注了“保質期”與“最佳使用日期”,消費者聲稱同時標注兩個日期對其造成了誤導,要求商家10倍賠償,而法院也支持了消費者的這一主張。由此,何為食品“保質期”,以及應如何從法律的角度把握這一問題引起熱議。
“保質”可以理解為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換言之,是食品在規定的使用與保管條件下,性能不變而有效的期限,即“有效期”。產品種類紛繁、性能各異,即便僅在食品領域,“有效期”也存在著諸多差異。
第一,不同術語從食品安全和質量的不同角度定性并定量“有效”。 就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相關標準來看,專業術語是“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妒称钒踩ā访鞔_禁止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或標注虛假保質期。這一由《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明確且由基本法規范的概念是從食品安全的角度加以確認的食品“有效期”。
隨著海外購物以及網購的流行,許多域外食品來到我國消費者手中,許多與“有效期”相似、相關的概念打破了“保質期”的“壟斷”,如“失效期日(expiry date)”“使用至(use by)”或者“最佳使用期(best before)”。其中,“失效期日”和“使用至”的時間概念都與安全相關,常常針對高度易腐敗的食品;而“最佳使用期”和“最短適用期”則是從食品質量的角度來規范,意味著超過該時間的產品會喪失風味,但符合食用條件時不存在安全問題。
第二,食品有效期的規范存在著國別差異。 以歐盟為例,第1161/2011/EU號消費者食品信息法令規定了兩類“有效期”:“最短適用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和“使用至日期”。“最短適用期”是從食品質量的角度進行規范,超過該期限的產品不會被禁止流通,但前提是該食品依舊是安全的,且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問題。然而,消費者對于這一日期的誤解,使得很多食品在超過這一“最短適用期”或“最佳使用期”時便被丟棄了。為此,也有人呼吁取消這一期限概念,減少食品浪費。同樣,加拿大食品檢驗局也指出,“最佳使用期”只是最佳質量的指標,超過該期限后,食品的質量特點將不復存在,其并不保證食品的安全性,與產品的“失效日期”是不同的。鑒于此,在跨境貿易中,需要重視各國對于食品標識的要求差異,包括保質期的標示要求。對此,我國《食品安全法》要求進口食品須加貼中文標簽。
第三,產品的成分也會影響到有效期限的確認。 例如,食品腐敗是由微生物引發的,而微生物的生產繁殖會受到酒精濃度的影響,因此,我國規定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對于進口酒類,如果貼掉其全部外文標簽,翻譯成中文標簽,可以在酒精度大于等于10%時不標示保質期;如果沒有貼掉外文標簽,則需要確保中外文具有對應關系的內容一致。
目前,很多葡萄酒都通過跨境電商的方式進入中國。盡管對于跨境電商的監管依舊沒有明朗,但對于食品標識已經有相關規定,因此,網絡經營者需要重視法律法規要求,避免自身因為標簽問題而成為職業打假人的狙擊對象。
綜上,無論是生產經營者,還是消費者,都需要通過對食品“有效期”的理解來確保食品的安全和質量。然而,當我國使用“保質期”這一概念來描述食品的“有效期”時,食品安全與質量之間的混淆依舊沒有澄清,對于“保質期”的概念定義,可以考慮借鑒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相關概念。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預包裝食品標識法典通用標準》針對上述日期做出了三種分類,包括“銷售至(sell by data)”“最短適用期”或“最佳使用期”,以及“使用至(use by date)”。其中,與安全要素最相關的是“使用至”,其又稱之為“最后建議消費期”或“失效期日”,是指超過此日期后,食品不得再銷售。 微信公眾號:食品質量管理同步,請掃描二維碼關注。想交流了解更多,請關注公眾號后留言或加客服微信food-qm為好友,備注“公司-崗位-產品”。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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