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生活飲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二、生活飲用水的兩個條件: 1、沒有污染。 2、沒有退化(充滿生命活力的水)。 三、法律法規要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規定: 5.1.1供水設施 5.1.1.1應能保證水質、水壓、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產需要。 5.1.1.2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對加工用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符合相應規定。間接冷卻水、鍋爐用水等食品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生產需要。 5.1.1.3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如間接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應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統應明確標識以便區分。 5.1.1.4自備水源及供水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供水設施中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還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認監委2011年第23號公告) (一)屬于城市供水的,應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每年檢測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二)屬于自備水源的,應在使用前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檢測合格;使用中應至少每半年檢測一次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三)進口國(地區)對水質有明確要求的,按相關要求執行; (四)儲水設施、輸水管道應用無毒材料制成,出水口應有防止回流的裝置。儲水設施應建在無污染區域,定期清洗消毒,并加以防護; (五)非生產加工用水應在充分標識的獨立系統中循環,不得進入生產加工用水系統。 四、水的相關標準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GB17051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17218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17219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 CJ/T206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SL308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 五、GB 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1、基本要求即必須符合的要求包括: 1)飲用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指標要求: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共106項水質指標中,其中42項為常規水質監測指標,64項為非常規水質監測指標。 常規指標是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指標,檢出率高,為各地水質監測的必檢項目,包括4個微生物指標、15個毒理學指標、17個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4個消毒劑指標和2個放射性指標。非常規指標是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實施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包括2個微生物指標、59個毒理學指標和3個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各地根據本地區的水質情況,將超標風險大的非常規指標納入常規水質監測項目,并確定監測頻次。 六、自來水采集: 1、出廠水采集: 出廠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單位處理工藝過程完成的水。 出廠水的采集點應設在出廠進入輸送管道以前處。 2、末梢水的采集 末梢水是指出廠水經輸水管網輸送至終端(用戶水龍頭)處的水。 末梢水的采集:應注意采樣時間。夜間可能析出可沉漬于管道的附著物,取樣時應打開水龍頭防水數分鐘后,排出沉積物,再進行取樣。采集用于微生物學指標檢驗的樣品前應對水龍頭進行消毒。 3、水樣采集后應于2h內送到檢驗室,如果路途較遠,應連同水樣瓶置于6-10℃的冰瓶內運送,時間不超過6h,潔凈的水最多不超過12h。水樣送到后應立即檢測,如條件不允可,可放在4℃冰箱內,不超4h。 七、水的監測 1、繪制供水網絡圖,編制公司的水質檢測計劃。對每一個出水口進行編號,依據編號進行日常監測,每周抽樣一次,每年為一個周期,覆蓋車間內所有終端水管,且一個出水口作為一個樣,每次監測必須包括總的出水口,一年內監測完所有的出水口。 2、管道區分并標記,防止飲用水與污水的交叉污染 3、生活飲用水每年需提供至少一次的有資質檢測部門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按標準進行全項目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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