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前清理規范第三批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其中包括“自釀酒成品安全檢驗合格報告”。這意味著,今后自釀酒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時,不再會被強制要求提交一份由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安全檢驗合格報告”,食藥部門也不得再設這一限制“門檻”,自釀酒的審批將變得更加便捷。 相比于工廠化、標準化和工藝化的釀酒,自釀酒準入門檻低、受眾群體廣、種類門類多,更具個性而且多元,滿足消費者不同的需求,但同時也存在安全隱患高的先天不足?,F在,“自釀酒成品安全檢驗合格報告”已從行政審批事宜中“下架”,自釀酒上市的準入門檻降得更低,在簡政放權激活市場主體熱情的同時,由此增加的安全風險,須通過后續的防控把關來化解。 自釀酒有根深蒂固的傳統和底蘊深厚的民間基礎,自有酒開始就是幾乎處于自釀狀態,之后才有了交易與市場。同時隨著工業化、集約化和規模化,才有了工藝化管理和審批式管控,設置了大量的限制條件和準入門檻。比如,《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有“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兩個方面的標準要求,涵蓋場地、設施設備、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工藝流程、衛生條件等,其中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也正是基于此,對自釀酒才有了“提供安全檢驗合格報告”的強制規定。 自釀酒無論在工藝還是規模上,都跟小作坊無多大差別,因而無法達到工廠化生產的條件,絕大多數都沒有安全檢驗檢測的設備,出具相應的合格報告,要完成相應的安全檢測并提供報告,就只能靠第三方來實現。讓小作坊式、分散化和不確定的自釀酒主體,提供規范而有效的檢驗合格報告,此限制條件已形成了極大障礙,既無法得已真實實現,也無以成為監管層面的有效憑據。更大的問題在于,強制性審批要求催生了中介亂象,“收錢辦事”的檢驗報告缺乏實際效果,也導致了事中、事后監管的缺失。 有人擔心取消自釀酒生產者提供安全檢驗合格報告,將會進一步加劇安全風險,并導致安全隱患的疊加??陀^說,此擔憂未必沒有道理,畢竟“有總比沒有強”。但一分為二地看,以前置許可為條件的防控措施,既無法達到應有的目的,反倒會形成“許可依賴”。在許多國家,對自釀酒也持相對開放的態度,無論是生產過程和市場投入,都極其寬松。比如,韓國通過修改法律,允許任何人都可在相關網站上獲得有關家庭釀酒的相關信息與各種制作方法,提出或回答有關家庭釀酒的相關問題。網站還銷售家庭釀酒時所需的各種工具、谷物、麥芽等材料,宣傳韓國法律與家庭釀酒的相關信息。 但必須承認的是,家庭和個體自行釀造的酒,缺少工業生產時嚴格管理及質量控制系統,較難有效預防污染及消除農藥殘留,容易產生有害物質,存在極高的安全隱患,尤其應加大對其管控的力度。面對五花八門的自釀酒,通過減少許可以達到“開源放活”的目的,但更應做好事中、事后的管控。一方面,必須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者的第一責任,尤其是在食品安全犯罪入刑的大背景下,更應強化底線意識和責任風險,嚴格食品安全條件和標準;另一方面,監管層面對自釀酒要加大抽查和抽檢力度,通過后續的監管措施督促責任方落實“自行編制自釀酒成品安全檢驗合格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的自控措施。 同時,消費者應當意識到自釀酒的風險性,在作出消費選擇時應當慎之又慎,尤其要注重對檢驗合格證的審查和校驗,強化權利保護意識和提高維權能力,以需求側的安全訴求,促進供給側的優化和改進,讓五花八門的自釀酒在安全方面“不越雷池半步”。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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