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生產企業為一家生產加工饅頭的有證企業,其為某商貿經銷公司代加工一批饅頭,加工完成后由該生產企業運至委托方指定的超市進行銷售。2017年,該饅頭經抽檢不合格,系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所致。該商貿經銷公司與饅頭生產企業之間簽訂有代加工合同,合同約定:委托方提供包裝袋及原材料,受委托方負責生產過程的產品質量安全。饅頭包裝袋上同時標注了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信息。關于應對該商貿經銷公司還是該食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罰,執法人員產生了爭議,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 一、應對某商貿經銷公司進行處罰,不應對該食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罰。理由是根據代加工合同的約定,委托方是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一方,是問題饅頭的所有者和銷售者,產品出現問題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其承擔。對其進行處罰后,如屬于受委托方的責任,其可以向受委托方進行追償。食品生產企業不是所生產產品的所有者,也不是銷售方,不應受到處罰。 二、應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罰,不應處罰商貿經銷公司。理由是饅頭出現不合格的真正原因是生產企業超范圍在饅頭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劑,問題發生在生產環節,而根據代加工合同的規定,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安全由受委托方負責。即便沒有這樣的約定,生產企業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生產企業實施了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處罰理所當然。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首先,行政責任不同于民事責任,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約定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妒称钒踩ā肥菑娭菩苑桑鞔_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法律責任,不能因為民事約定的改變而改變,民事約定中與《食品安全法》相沖突的部分應屬無效。本案受委托方是不合格產品的實際生產者,也是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的行為人,對其進行處罰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其次,縱觀案情,本案實際要確定的是代加工情形下,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責任(因不合格原因出自生產環節)由誰承擔,而非傳統生產或者銷售模式下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法律責任承擔,如果一味糾纏于“沒有銷售行為就沒有相應的銷售責任”未免有機械理解法意之嫌。至于因不合格產品導致的民事責任的承擔,鑒于包裝上同時標注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稱,筆者認為,兩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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