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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食品過期!0.4元鴨蛋被賠償1000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12:51:43 來源:互聯網
 

超市銷售的生產日期為“當天”的特價鴨蛋,買回家一打開,發現是個發臭的“壞蛋”,結果,為了這只售價僅0.4元的“壞蛋”,超市付出了賠償1000元的代價。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消費糾紛案。

2017年8月31日,家住句容的劉明在其小區門口的超市購買特價銷售的鴨蛋一枚,價格0.4元,鴨蛋包裝袋標簽標明生產日期為“2017年8月31日,保質期為90天”?;丶液螅瑒⒚鞔蜷_鴨蛋卻聞到陣陣惡臭,無法食用,遂于次日至超市要求賠償。

劉明與超市協商過程中,超市工作人員承認鴨蛋是發臭的,但表示鴨蛋保質期很短,且其購買的是特價品,認為消費者買特價品就應當預料到鴨蛋可能變質,其間,工作人員甚至表示:“如果鴨蛋還是新鮮的,超市怎么可能特價處理?”

基于這樣的觀點和立場,超市提出解決方案:同意給劉明調換一個鴨蛋,或者最多給予10倍賠償,也就是賠4元。但這一方案遭到了劉明的拒絕,他認為,超市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賠償1000元。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劉明起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該案中,超市工作人員與劉明在第一次交涉的過程中,明確確認了劉明所購買的鴨蛋是臭的,卻仍然聲稱“如果是新鮮的,超市怎么可能特價處理”,可以認定超市明知故犯。雖然超市工作人員稱鴨蛋為打折商品,但打折商品并不等同于質量瑕疵商品。鮮鴨蛋的保質期限短,超市工作人員已經知道所出售的鴨蛋可能已經變質,仍然在標簽上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其行為已經能夠證明超市有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的主觀故意,加之超市明知鴨蛋的生產日期錯誤而銷售,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超市支付劉明1000元賠償金。(文中人物為化名)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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