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客电竞-体育电竞综合赛事平台

 
當前位置: 首頁 > 食品知識 > 質量管理

食品標簽不合法行為的執法尺度,到底如何把握?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12:51:42 來源:互聯網

A食藥局接群眾舉報對其轄區A企業銷售的魷魚制品(預包裝食品、執行標準為企業標準)委托承檢機構進行檢測,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鈉(實測值為1.45*103mg/100g,企業標準指標為≤672mg/100g)項目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標準要求,遂將線索移送到該企業供貨商B企業(批發商)所在地B食藥局。B食藥局在調查處理轄區B企業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時,就認定B企業的違法事實和行為方面,形成了幾種觀點:

一、B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無主觀故意行為,應依法免予處罰

B企業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留存相關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及產品合格證明材料,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產品合法來源,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予處罰。魷魚制品(預包裝食品)執行標準為企業標準,屬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范疇。再說,B企業是經銷商,按規定經營的產品經檢測鈉指標超標,外觀上是無法以肉眼感觀方式鑒別的,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明知且不是自身原因引起的,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B企業經營產品應為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產品,行為系經營標簽不合法產品行為

因判定標準是《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B企業經營鈉指標超標的魷魚制品(預包裝食品)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屬于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行為。B企業應承擔標簽不合法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并可依法追溯到生產商主張其權利。

三、魷魚制品標簽虛假屬瑕疵,應責令改正

產品無食品安全標準,經檢測不符合產品標識標注的企業標準,應定性為標簽、說明書有虛假內容。據了解,人體對鈉的安全攝入量為1000—2500毫克,鹽中含40%的鈉,也就是每日只能攝入2.5—6克食鹽,因此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鹽的攝入量每人每天應在6克以下。此處,魷魚制品鈉營養成分含量實測值遠低于建議的攝入量,不存在安全風險,屬于標簽虛假行為中的標簽瑕疵,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拒不改正的再依法處罰。

四、不予處罰

B食藥局執法人員在接到案件線索后,了解到B企業(批發商)已配合D生產企業(B企業供貨商)召回了所有尚未售出的魷魚制品,屬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四種觀點都建議依法將上游供貨商(即本案中的D生產企業)涉嫌經營問題食品的案件線索向D生產企業所在地食藥局進行移送,由其進一步調查處理。本案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對B企業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建立相關進貨查驗記錄及食品銷售記錄的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經深入調查,執法人員了解到B企業不直接與A企業發生業務上的供銷關系,而是通過A企業的配貨單位C企業產生業務往來關系。A食藥局移送的材料中有C企業提供的進貨票據復印件,但不能說明采購的產品是否為同一批次。因此,獲知同批次產品的準確“數量”,是擺在執法人員面前的首要問題。但因采購、貯存、銷售各環節的相關記錄未載明產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承檢機構抽檢時的抽樣基數便成了唯一的鐵證。雖然如此,應需深入了解生產企業對同批次產品的召回情況。畢竟,只有召回的數量是一個確數。因此,執法人員要對B企業進、銷、存及退回的數量與生產企業向其銷售的并從B企業處召回的數量進行對照,唯有如此,才能理出一個頭緒來。案情有點復雜,但不影響案件的準確定性。在具體定性及處置上,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而此處產品執行的是企業標準,不能依據免責條款處置。若是依據免責條款來處置,案件名稱就應定為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立意相違背。

中央提出用“四個最嚴”來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最嚴謹的標準指的是國家強制執行的標準。鈉營養成分含量遠遠超出允許誤差范圍數值,對消費者來說易造成誤導,對需低納飲食的消費者來說其知情權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標簽存在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不屬于瑕疵的情形。

可借鑒《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中“二、關于抽檢不合格案件的處理:5.無食品安全標準,經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不符合產品標識的執行標準,應定性為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依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的規定依法處理。該案中當事人在知道產品檢測不合格后及時聯系其供貨商將標簽不合格產品通過退貨方式退回到了其上一級供貨商,屬減輕危害后果情形,不是主動發現問題并采取措施的行為,可依法從輕處罰。如果當事人向A企業售出的產品數量較少且經承檢機構全部抽取作樣品用于檢測,未流入市場的話,或許可以考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抽絲剝蠶,要找準切入點,突破口。本案的切入點在下游經銷商,而真正的突破口卻在上游供貨商。爭取當事人的支持與配合,就要在切入點和突破口的結合上做文章,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還原事實真相。若是一味從當事人處找切入點和突破口,易陷入被動的境地。講事實、重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就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思想上要有閉環思維,對產品流向及去向要有一個精準的把握。其次,就產品采購及召回情況,有必要向其上級供貨商所在地食藥局發函協助調查。再次,應通過查帳方式了解產品進銷存的真實情況。(作者系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編輯:foodqm

 

 
推薦圖文
喜力Heineken拉罐啤酒500ml*24罐/箱 分享裝 RIO銳澳雞尾酒套裝洋酒女士網紅預調酒3度微醺330ml*10罐
灣仔碼頭 三全
推薦茶資訊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