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案例解讀 2017年3月5日,小王在下晚自習后來到小吃街,買了些榴蓮,邊吃邊回宿舍,不一會兒就開始胃痛。由于疼痛難忍,就去學校旁邊的門診就診,經檢驗,是由于榴蓮有問題才導致他胃痛的。小王得知這一消息后,立刻想到的是要舉報該榴蓮店,但他不知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信息。 專家說法 根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由此可知,投訴舉報人要想投訴不良商家,需要提供有關的證據和材料,并說明商家的一些具體信息。本案例中,小王想要舉報該榴蓮店,應提供該店有問題的食品,以及小王在該店購買食品的憑證、醫生的診斷證明等材料。同時小王還應該提供該榴蓮店的名稱、地址以及經營的榴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詳細信息。 一句話點評 為了方便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涉嫌違法的商家,消費者需要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本文摘自由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圖讀懂食品安全法》)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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