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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2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26 15:20:23 來源:互聯網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經濟部食品GMP推行會報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十七日經濟部食品GMP推行會報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濟部食品GMP推行會報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經濟部食品GMP推行會報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六日經濟部食品GMP推行會報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經濟部食品GMP推行會報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經濟部食品GMP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核定修正

  一、為推動食品GMP認證體系,以促進食品工廠實施食品良好作業規范(簡稱食品GMP),依據經濟部公告「食品良好作業規范(GMP)推行方案」第參條之規定,訂定本規章。
二、食品GMP認證體系由食品GMP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依業務性質委托適當之專業機構為認證或推廣宣導執行機構。認證執行機構系負責執行資料審查、產品檢驗、追蹤管理等食品GMP認證作業,并辦理食品GMP相關之廠商輔導及技術發展等工作;推廣宣導執行機構系負責辦理食品GMP推廣宣導、匯總廠商配合款及食品GMP認證合約書之簽約與代發認證書等工作。
專業執行機構應逐年研提工作計劃并與推行委員會召集單位簽訂委辦合約書,且應接受推行委員會之監督考核,如有重大違失者,推行委員會得隨時中止委托關系。
三、專業執行機構為執行推行委員會之委托業務,應于接受委托后,聘用專任人員組成食品GMP執行部門積極推展業務。
四、食品GMP認證體系之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經推行委員會召集單位制定并依法注冊在案。凡未獲推行委員會同意,擅自使用或仿冒認證標志者,推行委員會除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布擅用者外,并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五、食品GMP認證體系之適用對象,在中華民國境內,應為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之食品工廠。
六、申請食品GMP認證之工廠,應符合「食品GMP認證體系細部作業程序」(如附件一)及「食品GMP認證體系查驗評定基準」(如附件二)之規定。
申請食品GMP認證之工廠,應依產品類別、產品特性及廠房位置之不同予以區分。
七、申請食品GMP認證之工廠,于通過查驗(包括現場評核及產品檢驗)并由認證執行機構報請推行委員會秘書處確認后,再與經推行委員會授權之推廣宣導執行機構簽訂「食品GMP認證合約書」(如附件三)并獲授認證標志使用權。
前項合約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自動終止,雙方如有意續約應另行簽訂之。簽約后由推廣宣導執行機構代理推行委員會核發「食品GMP認證書」(如附件四),其有效期間同合約書。
八、食品GMP認證合約書及認證書登載事項之變更,應符合「食品GMP認證合約書及認證書變更登載事項作業要點」(如附件五)之規定。
九、認證標志之圖樣、規格與印刷方式,應符合「食品GMP認證標志使用管理要點」(如附件六)之規定。
十、通過食品GMP認證之工廠(以下簡稱認證工廠)應符合現行食品有關法令、食品工廠GMP通、專則及本規章有關規定。
十一、認證工廠自認證合約簽約日起,應確實依據「食品GMP追蹤管理要點」(如附件七)之規定接受追蹤查驗,如有異常情形時,由認證執行機構通知限期改善。
經認證執行機構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無效時,得報請推行委員會取消該認證工廠或產品之食品GMP認證資格,并由推廣宣導執行機構通知終止合約書。
十二、為提升食品GMP認證工廠之升級誘因,晉升優級之食品GMP認證工廠,得依「優級食品GMP認證工廠獎勵要點」(如附件八)予以獎勵。
十三、通過認證之工廠或產品,于十二個月內累計年度缺點達三次者,由認證執行機構報請推行委員會取消該工廠或產品之食品GMP認證資格及認證標志使用權。
十四、接受委托代工之產品申請認證時,認證工廠應于委托代工合約書中,載明委托代工廠商不得冒用該委托代工產品之認證標志及字號。
接受委托代工之認證工廠應對上述仿冒情節負監督責任,如有發現仿冒事實時,應立即通報食品GMP認證執行機構處理。
    認證工廠如未善盡監督上述仿冒之職責,經查明屬實者,得登錄該工廠及產品年度缺點各一次,并列入加嚴追蹤管理。
十五、認證工廠依本規章相關規定接受產品檢驗時應繳費,并于收到專業執行機構繳費通知后一個月內繳清。逾期未繳者,經再限期催繳(每次催繳期間為一個月),且于十二個月內累計催繳紀錄達三次者,得由專業執行機構報請推行委員會取消該工廠之食品GMP認證資格及認證標志使用權。
十六、認證工廠對其認證產品之制造、委托加工、包裝標示、成分純度或廣告宣傳等,如有惡意虛偽行為,或因工廠之行為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經食品GMP技術委員會確認屬實者,除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并得由推行委員會取消該工廠之食品GMP認證資格。
十七、認證工廠或其產品被取消食品GMP認證資格者,于取消通知文到日起六個月內,不得以被取消認證資格之工廠或產品,再申請食品GMP認證。
十八、認證工廠經推行委員會取消工廠或產品之認證資格及認證標志使用權后,若仍繼續使用時,應由認證執行機構確認后報請推行委員會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布廠商名稱,并由推行委員會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十九、食品GMP認證體系之相關人員,于處理廠商文件資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廠商檢送之文件資料內容,如有保密必要者,得不必檢附或予以涂銷,但于接受現場評核時,應準許評核人員在現場查閱。
(二)食品GMP執行機構應依據「食品GMP認證體系資料保密處理要點」(如附件九)之規定,督導有關人員確實執行,以防止泄漏業者產業機密。
(三)赴廠輔導或評核有關人員,未經廠商許可不得擅自影印或抄錄廠商任何文件或資料。
二十、食品GMP現場評核人員應符合「食品GMP現場評核委員遴選作業要點」(如附件十)之規定。
二十一、本規章由推行委員會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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