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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氫化油及其制品衛生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廢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31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生部令第5號
發布日期 1990-11-20 生效日期 1990-11-20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衛生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23件)(衛生部令2009第67號)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63512.html

  (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用氫化油及其制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食用油脂經氫化、精煉而成的氫化油及其加工制品:起酥油、代可可脂和人造奶油等。

 

  第三條 生產車間應遠離污染源,車間內有相應的更衣、防蠅、防塵和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應不斷改進加工工藝,采取管道化生產。生產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及各種設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在使用前進行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潔衛生。

 

  第四條 生產中所用食用油脂應符合衛生標準,代可可脂中的溶劑殘留量必須符合GB 2716《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規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原料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五條 原料、包裝材料和成品均應有相應的存放倉庫或場所。成品應根據生產日期妥善存放,防止污染或變質,倉庫須有通風或空調設備。

 

  第六條 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并有明顯的標志。

 

  第七條 產品做到檢驗合格后出廠。生產食用氫化油的新產品時,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報,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投產。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采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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