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26日衛生部令第8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容器內壁涂料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接觸酒、醬油、發酵食品、腌制食品及食用油的各種容器內壁所使用的涂料以及食品容器的防粘涂料。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涂覆接觸食品的容器時,必須按涂料生產單位所規定的原料、配方、涂覆及處理工藝使用,不得任意改動。
第四條 所用的涂料和助劑,必須是食品容器內壁涂料衛生標準所規定的允許使用的品種。
第五條 不得使用瀝青作為食品容器內壁涂料。
第六條 生產企業利用新原料生產接觸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種,在投產前必須提供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包括毒理評價、檢驗方法、衛生標準等)和樣品,按照規定的食品衛生標準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第七條 生產的涂料應按衛生標準逐批進行檢驗,合格后出廠,并附有出廠檢驗合格證。
第八條 所用涂料出廠前必須在包裝上標有“食品容器用”的標志,并注明品名、型號、日期、批號、生產單位、有效期等。
第九條 所用涂料在運輸、貯存和使用時,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