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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第43號令)【廢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30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經貿委

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經貿委

發布文號 國家技術監督局第43號令
發布日期 1995-12-08 生效日期 1996-01-0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食品伙伴網說明】本規定已經廢止,詳情請查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www.foodmate.net/law/shipin/11216.htm

  1995年9月7日經國家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并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1995年12月8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第43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止利用計量手段欺騙消費者的不法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銷定量包裝商品,以及對其的計量監督,必須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標注的預包裝商品。

  第三條 定量包裝商品在其包裝的顯著位置必須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凈含量由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第四條 生產、經銷的定量包裝商品必須保證其凈含量的準確。 凈含量是指去除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后內裝物的實際質量、體積、長度。

  第五條 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與其標注的質量、體積之差不得超過表一規定的負偏差;與其標注的長度之差不得超過表二規定的負偏差。

  第六條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按表三規定的抽樣方法及平均偏差計算方法隨機抽樣檢驗和計算, 平均偏差應當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單件定量包裝商品超出計量負偏差件數應當符合表三的規定。

  第七條 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應當按以下方式標注:

  一、 固體商品用質量g(克)、kg(千克)。

  二、 液體商品用體積L(l)(升)、mL(ml)(毫升)或者質量g(克)、kg(千克)。

  三、 半流體商品用質量g(克)、kg(千克)或者體積L(l)(升)、mL(ml)(毫升)。 以體積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為20℃條件下的體積。固液兩相物質的商品,除采用質量g(克)、kg(千克)標注凈含量外,同時應當采用質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數標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長度計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第八條 根據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量限,應當采用表四(略)所示的計量單位標注。

  第九條 定量包裝商品標注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表五(略)的規定。

  第十條 多件包裝商品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注總凈含量和總件數。

  第十一條 配套包裝商品應當標注各種不同種類商品的凈含量。

  第十二條 標注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應當使用具有明確數量含義的詞或者符號。

  第十三條 檢驗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所使用的計量器具,其最大允許誤差應當優于或者等于被檢驗的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負偏差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對商品的計量負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銷定量包裝商品沒有按本規定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予以改正;對于沒有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生產、經銷定量包裝商品,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抽樣方法檢驗,平均偏差或者單件定量包裝商品超出計量負偏差件數違反第六條規定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國家技術監督局對查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違法行為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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