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 第三條 擔保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擔保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五條 擔保資金采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 (一)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擔保額的2%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 (二)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三)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要件 第七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下同)擔保業務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擔保業務額在3億元以上。 (四)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 (五)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于3%。 (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規定提取準備金。 (八)其他。 第八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在20億元以上。 (四)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七)其他。 第九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三)經注冊會計師專項審計的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 (四)擔保業務收費憑證復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每年按照本辦法規定,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擔保資金支持重點、資助比例、具體條件、申報組織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擔保資金的申請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其他相關資料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審核后的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審定資金使用計劃,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并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擔保資金。 第十七條 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擔保資金后,應按照有關財務會計規章制度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核及使用共同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有關資產財務、擔保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的材料,同時將以上材料的電子文檔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擔保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資金使用匯總報告及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報告。 第二十二條 擔保資金必須??顚S?,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擔保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擔保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