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貿易(商業)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廳(局):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8年1月1日施行后,各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監管力度,使生豬屠宰管理工作得到明顯加強,肉品市場得以逐步凈化。但部分地區私屠濫宰以及注水、灌水等摻雜使假和收購、加工、銷售病死畜禽的違法行為仍時有發生,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以至安危。為進一步貫徹《條例》精神,加強屠宰管理,規范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衛生質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商品流通、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加強屠宰管理和整頓肉品流通秩序的長期性和艱巨性要有充分的認識,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大對定點屠宰廠(場)和加工、銷售肉品單位和廣大消費者的法制、科普宣傳力度,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消費者吃上“放心肉”。
二、加強對屠宰廠(場)的定點管理。屠宰定點必須遵守《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的原則,符合各地人民政府屠宰廠(場)設置規劃,達到《條例》規定的定點條件。各屠宰廠(場)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和農牧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條例》的條件審查合格后,方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定點資格的屠宰廠(場),一律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各級工商、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配合商品流通部門加強對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取締力度,同時要加強對定點屠宰廠(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屠宰廠(場),提出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屠宰定點資格、吊銷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各級商品流通部門要加強對出廠肉品檢驗合格證、章、標識的檢查,并配合工商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市場流通肉品的監督檢查,對沒有檢驗合格印章和檢驗合格證或合格標識的肉品一律按照未經檢驗肉品處理。
四、各級商品流通部門要協助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肉品銷售、運輸和肉制品加工以及賓館、飯店等用肉單位和個人的監督檢查。要按照《條例》的規定,要求從事肉品銷售、運輸、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從定點屠宰廠(場)購入經檢驗合格的肉品,其銷售、運輸、加工條件必須符合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監督、檢查各銷售、運輸、加工單位和個人建立肉品購入登記制度,明確記載購肉渠道、數量、時間,并做到貨證相符。
五、各級商品流通、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每年節日期間,對定點屠宰廠(場)和肉品運輸、銷售、加工單位及個人貫徹執行《條例》情況進行集中檢查,確保人民群眾的食肉安全。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